特约撰稿人:周伟佳

刑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硕士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壮大,涉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开设赌场罪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多元化,主要表现为微信群、QQ群、各类型的网络赌博平台、黑彩,如“快三”等新型的赌场形式,且朝着涉案金额巨大和涉案人数众多等规模性的方向发展,社会危害性较大,成为司法实践中打击的重点。

结合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下面着重对涉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罪相关类型的司法实务进行认定分析,欢迎探讨。

1.实践中经常出现以盈利为目的,以建立微信群邀请人员进入的方式招揽赌客,参与竞猜类、押注“快三”等相关赌博游戏行为,那么对此应如何定性?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洪某强、洪某泉、李某荣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05号)以及我院审理的(2022)吉0105刑初16号徐某、刘某、姜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上述涉案人员均以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处罚。

因此,我们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及利用其他赌博类软件参与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2.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行为的定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6号,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微信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红包的个数,抽头渔利。上述涉案人员均被认定成开设赌场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赌场的范围不断被扩大,既包括有形的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因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3.关于司法实践中赌博网站代理如何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了网站代理的认定条件,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情况比较复杂,有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等,但无论担任哪一级代理,无论接受投注的注数和人数多少,只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就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因为无论是几级代理,都是围绕着赌博网站来招揽、接受下级代理或者参赌人员的投注,其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赌博网站的每一级代理,均全权代表赌博网站与参赌人员发生业务关系。司法实践中,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赌博网站上的账号设置有下级账号的,就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

在互联网日益发展的当下,通过互联网实施开设赌场罪的行为方式及手段途径日趋多样,不法分子利用社交平台的私密性实施犯罪活动,在此提醒大家应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风险甄别能力,切莫因为“赚快钱”的心理来以身试法,否则等待你的就是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