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金东法院首次集中宣判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等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金东法院依法组成了七人合议庭于2022年11月9日对上述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于昨日进行集中宣判。

南风漫过山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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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等伙同他人,通过技术手段采集淘宝网交易数据等个人信息200余万条,后将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在境外社交软件上以数字货币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80余万元,其中价值人民币80余万元的数字货币尚未兑换即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因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身份(通讯)信息,使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受风险状态,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故2022年7月22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公告案件的相关情况,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等人按照非法获利承担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审判结果

金东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并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等人非法收集、出售他人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上缴国库。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各支付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6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就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牟利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评析

近年来,公民被推销电话、诈骗电话轰炸不胜其扰,公民信息泄露情况不容忽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技术非法采集公民信息并大肆倒卖,攫取不法利益,甚至已逐步形成庞大的黑色利益链。二是部分工作人员,在履职或者服务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提供给他人。三是开发的应用程序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通过收集公民注册某应用程序提供的个人信息,点击砍价、投票等陌生链接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等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非法采集淘宝订单信息(包括买家的姓名、手机号、地址、购买的商品信息等内容)200多万条,后出售谋利。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而且极易成为引发电信诈骗、网络敲诈勒索以及滋扰型“软暴力”等新型犯罪的根源,甚至可能与暴力催债、绑架等犯罪活动相结合,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隐私权。为了有效遏制、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应当予以严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涉及群体面广,潜在风险大,作案隐蔽、取证困难。通过国家机关、民间团体提起公益诉讼,解决了个人力量难以成功维权的窘境,弥补了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诉讼地位和能力实质上的不平等。本案因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阮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身份(通讯)信息,使不特定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受风险状态,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所得赔偿款提存至国库,若查明有人因本案信息被泄露导致遭受财产损失,可以从该金额中申请补助。不仅对犯罪分子予以震慑,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弥补其他衍生犯罪赔偿不足的困境。

来源:金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