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owledge of law
程序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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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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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也会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式被详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第一,裁定禁止转让。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发现其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转让、提取。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都必须在主管机关登记,著作权一般不需要登记取得。强制执行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登记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第二,留置证照。如果没有登记主管部门或者禁止裁定难以限制转让的,为防止被执行人擅自转让权利,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财产或使用权证照交执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转让。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则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搜取证照予以留置保存。如果存在第三债务人,应禁止第三债务人向被执行人清偿、交付或转移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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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被裁定禁止转让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适用拍卖、变卖措施的,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出卖其财产权,换取价款清偿债务。第四,裁定扣留、提取。有些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适用拍卖、变卖强制执行措施,如稿费、发明报酬等劳动收入,应当采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关单位送达扣留、提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稿费或报酬,用以清偿债务。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上述权利有登记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产权或使用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对前款财产权,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编辑:溪红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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