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在接到集团公司的人事任免的通知后,免去姚女士财务总监职务并调岗降薪。姚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及EMS快递要求补足工资差额,但该公司拒收快递,也未回复邮件,遂申请劳动仲裁。
经过劳动仲裁、诉讼,法院认为姚女士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集团公司免除姚女士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虽有法律依据,但在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方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变更,仍应通过协商一致予以确认,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的,用人单位亦应合理作出调岗安排并对调岗的合理性承担证明责任。子公司虽对此主张其所属集团公司,有权按照集团的发展统筹子公司员工岗位安排,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系不同的法人单位,对外各自承担法律责任,在职工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由子公司发放工资的情况下,集团公司不能代表子公司作出任免决定。子公司不能证明其对姚女士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其单方调整姚女士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姚女士主张的工资差额和拖欠工资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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