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在整理账目的时候,发现卡内少了1万元存款。她想查看监控录像的时候,银行刚开始说设备坏了,后面又说时间长了查不出来。于是,她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裴某平日里会买点理财产品,理财产品到期的时候,她就有个习惯,整理一下自己银行的账目

心想这一次理财产品赚得不少,银行账户里面的余额应该要比自己登记记录的要多一些。可是当他查看银行卡内余额的时候,却发现账户内的钱少了1万元。

通过一番查找,以及比对自己的手机短信内容,发现有一笔在2018年5月份存款的1万元,没有踪影了。

裴某担心自己核对的不详实,于是就去银行的柜台打印了2015年1月1日到2020年的7月28日的银行流水记录。

但是该流水记录上并没有显示自己曾在18年5月份存入的1万元。可是自己登记的铺子上以及自己手机短信的内容里,明明在当时去银行存了这1万元,还收到了银行发回来的短信。

裴某把这些证据都给银行的工作人员查看,但工作人员表示。以银行的流水记录为准,拒绝兑付10000元。多次交涉都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裴某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裴某认为:自己一直有记录的习惯,自己在整理账目的时候发现了1万元的空缺,手机上也保留了在18年的5月15日曾经向银行存入1万元的信息。这些足以证明自己曾在银行里有这么一笔1万元的存款,而现在卡里的钱没了,银行是要担任赔偿的责任。

银行辩称:银行与裴某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存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存款人与银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达,还需要支付货币资金才能成立合同,这是存款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存款本金的交付便不可能有存款合同的成立。

裴某提供的存款金额及时间点,银行也查询了在这段时间内裴某银行卡的全部存款情况以及银行卡交易明细,并没有发现裴某所说的涉案金额存款。

裴某并没有拿出真实有效的涉案金额存款凭证(短信记录不算是有效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主张的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裴某仅凭一条2018年11月份银行发送的一条金融产品推荐短信,完全不能作为办理业务存款凭证,也不足以证明裴某在银行存有案涉金额存款。

经一审法院审计认为:裴某提供的短信记录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5月15日向银行存入1万元的事实,且不能提供存款回执或其他证据证明,在当时向银行存入1万元。

银行提供的裴某银行流水记录,其中并没有裴某曾在2018年的5月向银行存款1万元的记录。

故裴某主张银行返还存款1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驳回裴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裴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裴某不服,遂提出上诉申请。

裴某认为:自己曾在2018年的5月13日至15日期间,在银行购买了5万元理财之后,经其同意该行工作人员将自己的1万元存入银行卡内。

在2019年4月2日的时候自己整理账目,才发现银行卡里少了这一笔钱。银行存款都是用电子单据钱存入卡中没有任何凭证,而自己1万元存入银行卡确实不翼而飞,银行应当赔偿损失。

银行辩称:银行与裴某之间不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裴某也没有真实有效的涉案金额存款凭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裴某的客户交易清单,显示该银行卡于2015年的8月13日,从银行转入16063.89元,同日存现34000元。

于2018年6月17日存现15000元、于2018年8月10日取现15000元、于2018年9月11日取现600元、于2019年2月22日转出51,000元。

除上述事实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法院还查明,裴某在18年的5月13日的次月及6月17日用了该银行卡进行,取现之后又办理了多次存取款业务,在这个过程中就应该发现自己银行卡内存款余额及其变动的情况,而与裴某主张在2019年4月2日才发现存款少了1万元的陈述与常理不符。

而裴某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银行存款1万元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裴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裴某负担。

二审判决后,裴某还是不服,遂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裴某没有举证证明自己在银行存入1万元,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驳回裴某的再审申请。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对于银行来说,每一笔账目都会清清楚楚地记录,在银行的系统也会录入相关的信息。

银行的柜员他们所工作的环境中,只要进去就会有无死角的监控摄像,不要说他们做假账,哪怕是写错字监控摄像头都能拍得清清楚楚。

而且这些监控摄像头,是直接与总行系统相连接的,后面有一大帮人在盯着这些监控录像看着,一旦发现异常就会触发相应的警报,不到10分钟就会有相关的人到银行排查。

其实像这样的安全措施在每一个银行都是这样的,只要储户不贪图高息,不贪图贴息,在其他场所存钱,一般来说是不可能出现问题的。

对于本案中出现的这1万元争端,你认为是银行的错还是裴某的错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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