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发生一起悲剧,一名年轻妈妈抱着2岁孩子跳河自杀,落入水中不久后反悔,在搜救人员努力下,女子于事发当晚得救,而孩子目前仍下落不明、生死未卜!

据悉,事发时间为11月16日晚上20时左右,轻生女子抱着自己2岁的小孩,来到雷公岩特大桥上面,随后从桥上抱着孩子一跃而入河中。

掉入河里不久,受冰冷河水刺激,女子产生求生欲,开始在水里挣扎,一番努力后浮在河水中间的河舟上面,就这样侥幸保住自己性命,当晚救援队员将她救上岸。

据桃江新华救援队胡队长介绍,目前还在搜救中,但小孩只有2岁,一直没有找到。

1.都说父爱如山,沉稳厚重,母爱如水,温柔绵长,可这位年轻妈妈一时冲动轻生,最终导致孩子下落不明,让人感到气愤不已,虽然目前救援队还在努力寻找孩子下落,但孩子只有2岁,还处于懵懂无知的状态,落入冰冷河中已经超过几十个小时,生活可能性十分渺茫,只能祈祷奇迹的发生!

  • 2.这位母亲虽然获救生还,但即将面临法律严厉惩处。

首先,女子自己自杀并获救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我国法律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以非法方法强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于自杀我国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女子带着2岁小孩跳河自杀,无论小孩最终结果如何,都涉嫌故意杀人罪。

从主观上而言,女子明知2岁小孩不会游泳、更不会自救和求救,在此情况下仍带着小孩跳入河中,显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客观上而言,常见的杀人手段包括使用凶器、上吊跳河等,女子即是带着小孩一起自杀,属于法律规定的杀人行为。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女子构成故意杀人罪,若是小孩没有生还,则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即使小孩生活,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3.对于故意杀人情节较轻,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结合实际判例,以下6种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但这种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若是因重男轻女等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主观动机极为卑劣,不能以情节较轻论处。

本案中女子带着小孩自杀,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可以参照生母溺婴处理,若是因为生活窘迫、难以为生,或者被生父抛弃、没脸见人等情况,则属于情节较轻,最低可处3年有期徒刑,并且法律规定,量刑3年以下的,可以判处缓刑;若是出于一时气愤或冲动,和家人吵架一怒跳河,则不属于情节较轻,至少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生命只有一次,虽然小孩的生命是母亲所赋予,但当孩子独立生存起,母亲就不能再剥夺其生存权利,我国堕胎并不违法,不想养可以不生,生下来就必须养,这是法定义务,违反必受惩罚!

成年人的人生可能失败,但生命只有一次,连死都不怕,世上还有什么可怕的,不能因一时成败而放弃生命,更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孩子身上,希望此案能给人以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