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时喝醉了,并没有与她发生关系!”河南焦作,一男子预约女保洁员上门打扫卫生,并通过微信转账600元欲与保洁员发生关系。事后,男子将醉酒且未穿衣服的保洁员拖至楼道,导致该保洁员被冻死,家属希望以故意杀人罪及强奸罪追究男子的刑事责任。

2020年2月6日,老张(临床医学专业大专毕业)和史女士(平时从事保洁工作)加为微信好友。2月7日12时许,二人相约由史女士到老张家打扫卫生。当日13时许,史女士携带保洁工具来到老张家中打扫卫生。16时许,老张通过微信向史女士支付600元,欲与史女士发生关系,后二人一同在北卧室饮酒,老张酒醉后来到客厅沙发上睡觉。当晚21时许,老张睡醒后发现史女士未穿衣物躺在客厅地板上,处于醉酒状态,因其急于回岳母家中找其妻子,遂将史女士拖至屋外,放置在自家门前,并将其随身衣服、手机、打扫卫生用具等放置于史女士身旁。老张于21时39分下楼并骑电动车回到其岳母家中。

史女士于次日死亡,被发现时位于5楼与4楼之间的楼梯平台上,头枕部有一短条状挫裂伤,头面部、背臀部及四肢部有多处擦伤、划伤、皮下出血。经鉴定,史女士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85mg/100ml,系低温冻死(当晚气温0°C以下),出血、醉酒可加速死亡。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老张过失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史女士的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1.被告人老张的行为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其行为加大了史女士死亡的可能性,并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老张有丰富的临床医学学习经历,经过专业医学院教育学习,对人体的认知程度应远高于常人,其意识到可能发生死亡结果,仍放任;老张与被害人史女士大量饮酒,导致史女士醉酒熟睡,其本该对史女士有照顾义务,却将裸体的史女士从舒适的安全室内环境拖拽至寒冷的家门口楼梯平台处,且是高低起伏的楼梯间,导致史女士冻死的实害结果发生。
2.老张可能涉嫌强奸罪。根据尸检,显示史女士大腿内侧有黑色淤青,且两个大腿内侧的淤青呈对称性。若因楼道台阶磕碰形成,应只是大小腿外侧形成黑色淤青,大腿内侧应是认为原因导致,且淤青位置特殊,怀疑老张对被害人史女士有强奸行为的发生。
三、被告人老张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老张主观过错较小,其和被害人喝酒多少基本相当,其酒醒后,认为被害人也会酒醒,在其外出将被害人拉出家门时,把被害人的衣物放在被害人身边,认为被害人酒醒后会穿衣服离开,主观上很难想到被害人会被冻死。2.本案客观方面属于多因一果,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低温、出血、醉酒,低温的原因一是室外温度低,二是被害人未穿衣服,被害人主动提出喝酒并醉酒,可见,被害人的行为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3.老张有多个从轻、减轻情节: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4.建议对老张适用缓刑,因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死亡结果也有一定过错,再加上老张父母务农,收入较低,子女刚满一岁,判处缓刑有利于维护家庭完整和子女家庭教育。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被告人老张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应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罪追究老张的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公诉机关、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老张以过失致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罪定罪处罚的意见。
综合评判如下: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关键是查清老张主观上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是希望避免还是持放任态度。一方面,老张与史女士并无明显的矛盾,老张也不希望史女士发生死亡的后果;另一方面,根据案发时的情况,老张在酒醒后急于回其岳母家中,其将史女士拖至屋外时认为史女士随后也会酒醒并穿好衣物离开。因此,其主观上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过失犯罪。3.对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老张涉嫌强奸罪的意见,根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鉴定书,证实在被害人史女士身上及案发现场均未发现人精斑成分,根据现场勘验笔录,未发现老张家中有打斗痕迹,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老张对史女士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不予采纳。

4.对辩护人提出的老张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等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老张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老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有网友认为把一个人放到零下几度,有点常识的人想想都知道有可能被冻死,所以老张是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对此案,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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