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去足疗店“找刺激”,刚进门就被民警抓获。男子被判处拘留5日罚款500元。男子不服称:我啥都没干,凭啥处罚我?随后男子将派出所和办案民警告上法庭。法庭公正判决。(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近日。男子于某鹏下班路过一个名叫“沐春风”的足疗店,想进去按按脚解解乏,便走了进去。于某鹏询问了价格后,选择了一项38元的泡脚按摩服务。于某鹏觉得价格合理,就坐下来,接受女技师陈某的按脚服务。

于某鹏泡脚的时候发现,从“沐春风”足疗店里面的一个房间,走出来一名男子和一个足疗店的女技师。这个女技师年轻漂亮,名叫苏某薇。
于某鹏便认为,这家足疗店的女技师,可以给男顾客提供特别的服务。

由于于某鹏还有其他事情,便要求加了这位女技师,苏某薇的联系方式后,离开了“沐春风”足疗店。
几天后于某鹏通过聊天方式,联系女技师苏某薇,询问是否可以给自己,提供特别的服务。苏某薇表示自己工作的“沐春风”足疗店,是正规足疗店,只能给顾客提供正规的,足疗泡脚项目。

于某鹏认为,是自己跟女技师苏某薇不熟悉,苏某薇对陌生人很警惕,所以没有说实话。为了表示诚意,于某鹏给女技师苏某薇,发送2个红包,分别为8.88元和66.66元。
苏某薇接收红包后,回复于某鹏说,这家足疗店的两位女技师都可以提供服务,但是只对熟悉的客人提供服务。

服务金额为200元到500元不等。于某鹏表示诚意后,已经属于熟客,可以来店里接受服务。
于某鹏看到这个消息,十分的心动,决定天黑后就去足疗店找刺激,体验一下。
当晚于某鹏,联系足疗店的女技师苏某薇,确认苏某薇在足疗店后,约定200元的服务项目后,便步行来到了足疗店。

于某鹏进入足疗店后,发现女技师苏某薇不在客厅的泡脚按摩区,而是正在里面的房间内服务其他客人。
于某鹏无奈,只能在外面泡脚按摩区等候。足疗店另一位女技师陈某,要求给于某鹏提供服务,但是于某鹏以只想由女技师苏某薇服务为由,拒绝了陈某。

谁知这时,几位民警进入足疗店,将所有人包括于某鹏在内,带到派出所。
经过派出所的民警调查,这个名为“沐春风”的足疗店,两名女性技师苏某薇和陈某,容留男性顾客提供特殊服务,已经涉嫌卖淫嫖娼。
在足疗店,跟女技师苏某薇正在发生关系的男子郑某,和于某鹏四人,被依法拘留。

到案后,男子郑某,女子苏某薇和陈某对自己犯的错误,坦白承认。
而于某鹏却问办案民警:我啥都没干,我签完字可以走了吧?这里没有我的事,你们抓错人了。
男子郑某,女子苏某薇和陈某因卖淫嫖娼,被警方判处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于某鹏被判处拘留5天,罚款500元。

于某鹏不服表示:我什么都没有做,凭什么罚我?随后将派出所和办案民警告上法庭。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男子郑某,女子苏某薇和陈某到案后的交代,三人卖淫嫖娼事实清楚,明确。

因此三人被警方判处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处罚,是正确的,这里没有疑问。
但是于某鹏称,自己只是有想法,并没有跟女子苏某薇真正的发生关系。难道有想法,没有实际行动,也犯法了吗?

于某鹏说:我啥都没有做啊,我连苏某薇的手都没碰过,怎么能对我这样判罚?所以于某鹏对民警给自己5日拘留,罚款500元的处罚,提出异议,表示不满。
二,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办案民警认为 :
1,于某鹏在到达“沐春风”的足疗店之前,已经跟女技师苏某薇达成共识,要求苏某薇提供服务,有二人的聊天为证。事实确凿。
2,于某鹏发给苏某薇的两个红包,8.88元和66.66元,属于支付嫖资的定金。
3,针对于某鹏的做法,属于未遂,情节较轻,没有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在民警的教育过后,如果于某鹏态度诚恳,表示悔改,是可以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

但是于某鹏到案后,满不在乎,没有承认自己的过错,不接受办案民警的教育。于某鹏一直以,自己啥也没干,你们能把我咋样的态度,跟民警对话。说明于某鹏并没有认为,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
综上,办案民警给于某鹏5日拘留,罚款500元的处罚。

三,法庭认为,于某鹏到案后不思悔改,不接受民警的教育,情况属实。办案民警给于某鹏5日拘留,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正确无误。当庭驳回于某鹏的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