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部署和推进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在全党全国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之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决定》,为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增加了地方法规依据,加强了检察机关与相关单位在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发现、调查取证、问题整改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及时回应了人民群众保护受损社会公益的关切,必将在助力推动西藏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和案件范围。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定位,聚焦全区中心工作,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公益诉讼工作理念,坚持保护社会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办案力度与确保办案质量并重,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重点加大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开展农民工劳动报酬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决定》细化检察公益诉讼线索收集处理及调查核实的方式。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多元化案件线索收集渠道,依法受理社会公众有关公益受损问题的控告、举报;办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的案件线索;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研判排查社会舆论反映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案件线索登记备案以及以何种方式调查收集证据作了具体的细化,明确检察机关收集调查证据可以采取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执法、诉讼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人以及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组织听证等形式。

《决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提起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般程序。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据法定程序提起诉讼、发出检察建议或支持起诉。

《决定》规范检察建议送达及对行政机关整改落实回复的要求。要求对诉前检察建议,可以采取书面送达或者现场宣告送达方式。宣告可以在检察机关、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加。对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需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书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等。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对于生态环境修复等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决定》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建立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协作机制。要求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情况通报、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核实、结果反馈、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等协作机制,依法开放相关信息和数据,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决定》要求检察机关提升公益诉讼检察队伍素质、提高案件办理质效。要求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公开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加强省级检察机关协作配合,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公益保护协作机制。

《决定》明确妨碍干扰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责任追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协助或者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干预阻挠检察机关办案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限制人身自由、抢夺破坏调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严重干扰、阻碍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决定》还对财政部门、司法部门在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保障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决定》的出台既是对检察工作的大力支持,也是对检察工作的鼓励和鞭策。全区检察机关将认真实施《决定》,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自觉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来源 | 西藏检察

编辑 | 骆一笑 崔瀚文

审核 | 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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