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大专毕业后,养成了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导致其欠下了数十万元的债务,已无能力偿还。2015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明知自身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凭借其银行员工的身份,虚构借款用途等事实,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循环借款,并向部分借款人许诺高息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实际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8万余元。王某诈骗得来的资金均用于个人消费、挥霍以及偿还个人债务和利息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借款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诈骗的部分资金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非法占有的各被害人的财产,应予退赔。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事由,通过“借款”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行为不同于民间借贷中无偿还能力的情况。民间借贷中,借款时行为人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若是其后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行为人无力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李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