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央行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修订体现在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四个方面。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提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并为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明确指出,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关于信息披露,《办法》要求,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在风险控制方面,《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此外,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办法》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
关于修订《办法》的背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1997年人民银行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商业汇票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企业资金周转和优化信贷结构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形势及票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暂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已不适用,亟待修订调整以促进市场规范。为更好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结合票据市场发展实践和风险防范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后形成了《办法》。
上述负责人称,《办法》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着力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和市场化约束机制,强化参与主体行为规范,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进一步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提及《办法》对促进票据市场高质量发展有何积极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票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针对性管理要求,促进市场主体务实、合理展业,对票据市场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促进商业汇票更好服务于实体经济商业贸易,防范脱离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出票;
二是为供应链票据进一步发展夯实法制基础,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三是部分不合理拉长账期的商业汇票将退出市场,有利于减轻中小微企业占款压力,维护公平交易关系,优化营商环境;
四是敦促银行、财务公司等承兑人将票据承兑规模控制在合理水平,提升自身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五是进一步提升市场透明度,健全市场化约束机制,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管理框架。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表示,《办法》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将做好政策衔接,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办法》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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