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下午,沭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友受贿罪一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追缴被告人张友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二十四万一千元,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张友作为县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建筑项目主监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包、工程质量监管、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收受张某、严某、耿某等人所送现金,或让与的财产性利益共计价值人民币491.5万元,其中既遂部分为人民币424.1万元,未遂部分价值人民币6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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