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男子参加朋友的婚宴时,邂逅了一个美丽的女孩儿,两人当天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儿将这件事告诉了朋友,朋友当即报警。
据案例介绍,男子李某到政和县参加朋友的婚宴,在婚宴结束后,李某继续到当地的一家KTV喝酒。
晚上八点多时,李某出去上厕所时看到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孩儿在打电话,遂上前搭讪,并索要了对方的微信号。
在微信上聊了几句,才知道对方叫张某,差两个月才能成年。
当李某再次出去时,又看到了张某,两人都很开心,因为所处的环境比较吵,李某便邀请张某到二楼到三楼楼梯的拐角处聊天。
两人越聊越开心,李某开始试探性的对张某搂抱、亲吻,张某并未拒绝,也主动地回应张某。
感受到张某的回应,李某心里非常开心,手上的动作也越来越大胆,最后在二楼的推拉门处,李某采用“背立式”的方式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张某推了李某一下,但李某说很快就完事,张某便没有反抗。
完事后,李某感觉张某有些不高兴,想法哄张某说要不你打我一巴掌吧,张某顺势给了李某一巴掌,之后两人便离开楼道。
张某回到其所在的包厢内,将刚才的事情告诉了自己的朋友黄某,黄某说你这是被强奸了,拿起电话就报警。
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将一脸错愕的李某抓获。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
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进行性交行为。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在本案中,两人发生性关系时,首先,张某并未有明显的反抗,身上并未有反抗所留下的伤痕,且没有大声呼救、求饶等行为,任由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其次,根据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姿势来看,张某完全可以摆脱李某的行为,如果张某不配合,李某是无法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再者,张某与李某在楼梯内呆的时间很长,在未发生性关系前,李某对张某作出一些亲密的动作,张某并未回绝,甚至回应;
最后,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张某只需大声呼救,或者拉开二楼推拉门就能向他人求救,但张某并未作出任何举动。
所以,即便张某以李某强奸自己为由报警,将李某抓获,但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不能以强奸罪论处。
有人提出,张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犯法吗?
刑法规定的是,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将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
但是,张某已满17周岁,在发生性关系时如果是自愿,李某是不构成强奸罪的。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审理后,认定强奸罪不成立,对李某作出无罪判决。
刚认识就发生性关系跟所谓的“一夜情”相差不大,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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