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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

毒品是人类的公敌

可有的“瘾君子”

不但自己沉迷毒品无法自拔

还为“朋友” 吸毒提供吸毒场所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一起吸食冰毒,2020年11月13日,赖某某被全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多次容留李某某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毒品是万恶之源,吸毒不仅对个人身心健康有极大的危害,更是破坏家庭、影响社会稳定的“定时炸弹”。作为守法公民,我们不仅要做到自身不沾染毒品,也要明白容留他人吸毒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犯罪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清醒认识,坚决抵制毒品诱惑,莫沾毒品,莫交毒友,共同维护我们生命健康安全,守护美好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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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全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