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一份人身保护令,责令一女子不得骚扰、跟踪、威胁、打骂其丈夫及其亲属。据悉,这是该市发出的首份男性人身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开始实施,首次在立法上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建起一道法律“隔离墙”,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案情简介
当事男子是80后,其妻为90后,两人年龄相差9岁,住荆门城区,男子为生意人,女子在家带娃,两人育有一子,现已6岁。
10月25日,男子向掇刀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禁止妻子骚扰、跟踪、威胁、打骂他及其亲属。理由是双方因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加上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处理问题的思维和方式分歧较大,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
男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男子起诉离婚前后,其妻多次威胁、骚扰他,并闯入他的工作场所,将工作物品强行拿走。此外,男子妻子多次跟踪他,严重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
法院审查认为,通过男子提交的今年9月漳河新区公安分局双喜派出所两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可以认定男子妻子存在一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故法院对其申请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裁定禁止当事女子骚扰、跟踪、威胁、打骂其丈夫及其亲属,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家庭暴力呈高发态势是不争的事实,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但家暴并不是男性的专利,也有少数家暴与上述案例相似,施暴者为女性。家暴不分性别,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也不分男女。
承办法官指出,遭遇家暴,一定要站出来说出来,特别是男性受害者,更要摒弃说出来太丢人、有损男人形象的思维,因为忍让是家庭暴力的催化剂,只会导致施暴者不思悔改、变本加厉。
转自:人民法院报,来源:掇刀区人民法院,作者:邹艳丽
阅读链接:男子遭受家庭暴力
近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妻子对丈夫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后,法院发送了因精神家暴签发的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书,裁定禁止张某威胁、谩骂李某。
2015年
张某与李某登记成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子。
从2017年开始
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通过微信、短信、抖音私信、支付宝、QQ、QQ邮箱等现代通讯方式经常性向李某发送谩骂性短信。短信内容包括:“如果结束自己能让你开心的话,我就走上这条路。二十几岁的男人 居然满脑子风尘女子的思维 真怀疑你上辈子是##出生、精神病、变态”等词语。
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该种行为
在提起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张某持续性向李某发送谩骂性短信,实施了侵害李某精神的行为,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2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来源:永丰县人民法院、吉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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