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以上这段视频刷屏,事发福建福州某小区,一男子的车位被一辆车给占用了,在联系不到对方的情况下,这位男子叫来叉车,直接把占用他车位的那辆车,挪走扔进了小区附近的河道里。
这起事件反映的是复杂环境下的邻里停车纠纷,说明当下小区停车的秩序的混乱,以及很多小区停车难的实际问题。此事件之所以成为热点,是因为这起事件上升到了刑事案件。
请看警方通报:
在警方的通报中,和网络上的刷屏视频还是有出入的。警方通报被占车位的林某凯,在联系不上车主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叉车把陈某根的车挪走,并扔进河道之中。
我们在网上看到无数的视频,画外音中有:我让他挪他不挪,我把它扔到河里去,这辆破车我也赔的起啊。
还有的画外音是:我让他挪,他说他生病不挪,让我把扔到河里去,我把扔到河里去。
就是这样一起事件,在网上却引来了一边倒的“叫好”声。
有的人认为干得漂亮;有的人认为,车位是自己的,自己车位上的“垃圾”自己有处理的权力;有人认为对付这种占用他人车位的人,就是要这样让他们长记性......
英雄剑看到网络上几乎是一边倒的声音,真是为我们的国民素质和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如此淡薄,感到不安。
英雄剑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这是一起“土豪”的流氓行径,叫好的人或许是根本连车都没有的社会最底层的人。
如果我们的社会允许这种行为存在,那么未来的社会就是“有钱人”比豪横的天下。
根据这种逻辑,是不是可以理解:扔你车,我有钱赔;打你一顿,我有钱医;毁了你的房子,我有钱盖......
如果社会是这种逻辑,那就是金钱可以摆平一切的天下,那有底层百姓平等的权力!
英雄剑想通过理性分析,希望能够让更多的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且提高自己的基本认知和是非观。
一、关于小区停车位问题
我国小区停车位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在过往的二十来年中,小区停车位纠纷一直存在,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也一直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停车位是这样的权属问题:因为小区停车位属于在国有土地出让“控制性详规”中有量化指标,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指标进行规划建设,否则在小区房屋竣工验收时也无法通过验收。
那么根据相关规定,小区的配套车位,就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但是,地下停车位,在过去二十年来的权属纠纷一直存在,主要原因就是产权到底属于谁的?
现在全国各地的基本判定,在不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如果开发商在建设时,车位建造成本进入房屋成本,那么产权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没有进入房屋成本,产权就属于开发商。如果开发商所建造的停车位大于规划中的配比车位,大于部分开发商是可以处理的。比如说某个小区的规定指标是1000个停车位,开发商建了1200个车位,那么多出的200个车位开发商是可以作为销售或出租处理的。
但是,在全部绝大多数城市的地下停车位又不能办理产权(只有极小数的城市是可以办理产权的),不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是不可以销售的。
然而,我国绝多数的地下停车位,开发商又是实际在进行“销售”。请诸位买过地下停车位的看看你们的合同,并不是车位买卖合同,而是开发商给你签订一个“20年的租赁合同”,你所拥有的是“车位使用权”,并在合同上注明,20年后也属于你使用。
这份合同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也是说法不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说,没有产权的东西是不能买卖的,开发商没有地下车位的产权,是不能销售地下车位的。但是,全国都在这样以租代售的形式在“销售”。遗憾的是,法律对此一直没有进行完善。
“扔车事件”中的这位车位主,英雄剑相信,也一定是没有产权的车位,也一定是一个只有“20年租赁使用权的车位”。
二、关于“扔车事件”的法律问题
警方的“情况说明”是,林某凯在联系不上对方车主的情况下,叫来了叉车,并且把占用他车位上的车,直接挪走,扔进河道之中,造成对方汽车的损坏。
警方在通报中已经明确写到,对林某凯采取的是刑事强制措施,那么也就意味着林某凯不是一般违法行为,是触犯“刑事犯罪”,所犯的罪刑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较大是指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5万元以上。
林某凯叫来叉车,扔进河道里的那辆他口中的“破车”,到底造成的损失是5000元以上,还是5万元以上?
法律标准在那里,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们可以肯定,当时导致林某凯采取极其冲动的行为,把占他车位的车位扔进河里的勇气,就是他的“财大气粗”(他认为这辆“破车”他也赔的起),以及他的法盲行为。
警方通报的内容还是极其有限的。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被扔车主的车是18日17日许停在他人车位上,而林某凯是在19日22时,联系不上对方。这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天,在这一天的时间里,林某凯是第一次联系,还是像网上所传多次联系?
如果是第一次联系不上就把别人的车直接扔进河道里,这种行为是极其野蛮和霸道的。
如果说不是第一次联系对方,那么林某凯所采取的措施也是野蛮的。
如果遇见这样的事件,第一时间联系车主(很多车主会在车前面放置挪车电话)把车挪走,如果车上没有电话,林某凯一是可以找小区物业解决,二是可以拨打122或者114,英雄剑记得这两个电话都可以直接转到“挪车热线”。警方可以通过车牌号信息,帮助联系车主挪车。
就算一时联系上车主,或者是他人有意霸占不挪车,正确的方面也是报警处理,并不是像林某凯直接把一辆扔进河里来解气。
三,关于这起事件的网络舆论
英雄剑注意到这起事件的网络舆论,不得不让人对我们现实社会中的一些人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和无知,感到担心。
那些认为林某凯做得对的人,那些为这起事件“叫好”的人,其实是在为违法犯罪行为叫好。
林某凯肯定是社会中的富裕阶层,或者说是有钱人,或者说是土豪。他不但有车,还有车位,还能够把别人的车扔进河里,而仗着自己“赔得起”的心态,在众目睽睽之下,干了一件让全社会瞠目结舌的事儿。
如果按照那些人的“叫好”逻辑,警察在路上查违停,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把违停车辆扔河道里?
那些人认为处罚了林某凯,以后都不要买车位了,直接去占用别人的车位好了。这也是一种荒谬逻辑。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林某凯认为自己的车位被他人侵占,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占车位的车主进行索赔,主张自己的合法权权益。
退一万步讲,林某凯联系不上占车位的车主,可以选择把对方的车子给锁起来,等对方来找你理论,再解决问题,也不失为一种办法。
再说了,地下车位本身权属问题,在我国还是一个模糊地带,需要有更明确的法律政策出台。就算这个车位林某凯有产权证在手,为了防止被人占用,也要做好自我保护,比如说提醒“私家车位,请勿占用”之类,或者在自己的车位上装上地锁装置,防止他人占用等等。
别小看了这起事件,所暴露出来的,恰恰是我们社会阶层分化之后的认知纷争。
可以肯定的是,像这起事件中的林某凯之类的人,绝不是什么高素质群体。像这类人,在社会中大有人在,自己有点钱就目空一切,以为金钱就能买通一切,以钱壮胆,以钱仗势,以钱比横。
如果我们的社会这样的现象多了,如果法律不及时制止这种苗头的出现,社会阶层中,就会是土豪比阔比横的天下,那有“人人”平等的可能!
都醒醒吧,或许那些在网上叫好的人,其实根本就是社会中最底层的人,平时 受人欺负惯了,看到了林某凯用这种方式报复他人,感到很解气。
文明社会,既不需要有占车位的陈某根存在,更不能有比豪横的林某凯的存在!
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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