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医疗期不是医学概念,也不同于病假,也不是需治疗的期限,本质上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保护期。在医疗期内,虽然劳动者没有上班,但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解雇保护。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当给予3个月到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

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工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述法定标准是最低标准,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病假期间的工资有更高标准的约定或规定,则应按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

医疗费用的支付与病假工资是两回事,在缴纳了医疗保险,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依规定报销的情况下,病假工资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没有缴纳医疗保险,则用人单位除了应该支付病假工资的情况下,还应该赔偿劳动者医疗费用的损失(一般参照医疗保险报销的标准)。

医疗期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间,而是根据劳动者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且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的计算方法:

1.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判断其医疗期与对应的计算周期;

2.从劳动者第一次休病假开始,往后推相应的计算周期,看该周期内劳动者休病假的天数是否已经达到医疗期天数;

3.如果按第2步计算,病假天数未满医疗期天数,那么再从劳动者下一次休病假时起,重复按第2步计算。如此反复,以判断劳动者医疗期是否届满。

医疗期计算的案例:

案例1:小李2021年大学毕业后即在某公司上班。他在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医生证明休病假,到8月1日病愈上班(一个月病休)。2021年11月15日小李出车祸住院(到2021年12月31日,病休一个月),请问小李的医疗期何时届满?

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小李的医疗期应该是3个月,按6个月周期内累计病休时间。2021年7月1日小李病休,到2021年12月31日满6个月。这6个月中小李伤病共休了两个半月,因此3个月的医疗期未满;我们再从2021年11月15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14日满6个月。这6个月中小李到2022年2月14日便已经因伤病休满了3个月。因此,小李自2022年2月15日起,医疗期满。如该日起小李仍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2,2012年9月24日,李某某与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后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安排所在地也在南京的江苏分公司与李某某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李某某的岗位是保安,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作内容都没有变化,每天上班8小时,每周工作6天。2017年9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因李某某患有强迫综合征疾病(精神病的一种)接受治疗,江苏分公司给予李某某医疗期6个月,后于2018年3月底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个案例中医疗期的计算是否正确?

李某某的病情属于特殊疾病,医疗期24个月,则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顺延6个月医疗期显然不够,还应当再补足18个月医疗期,即需要再支付18个月的医疗期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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