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企业家向我们咨询,在股权激励后企业股权过于分散,出现了各种问题怎么办?那今天就说说,如何避免股权过于分散。

思考

股权过于分散,会给企业造成什么问题?

1企业决策效率下降,甚至无法决策。

2核心团队成员心态失衡,抱怨分配不公。

3企业融资时,投资人由于股权分散,可能不愿意投资。

以上这三个问题的起因都指向了,企业的创始人或控制人,对企业控制力的下降。那么,股权激励如何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呢?在我们长期的业务中,我们发现在股权激励的不同阶段,避免股权分散的方式也不同。

1.激励雏形的阶段

这个阶段,是企业有意向对优秀人员进行激励,但不确定这些人员是不是同行人的阶段。这个阶段的,避免的方式也比较简单,就是虚拟股权设置的方式,即企业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虚拟股份,待企业价值的增长后,激励对象可以获得企业支付虚拟股息。在虚拟股权设置中,激励对象没有企业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享有的收益来源于股东对相应股权收益的让渡。原则就是能用钱激励的人一定不用股权去激励。

2.正式激励阶段

这个阶段,是企业寻找到了同行的优秀人员,这些人员必须要给予股权,才能确保一起前行的阶段。这个阶段,避免的方式就比较复杂了,需要从企业的架构上就开始调整设计,建立合适的持股平台。

持股平台,就是在企业外,设立一家平台公司,用来实现激励对象间接持有激励公司股权的目的。持股平台通常选择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两种设置均可以实现避免股权分散的目的,但税负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时,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是持股平台的股权,不直接持有激励公司的股权,只要控制人不失去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就可以避免激励公司控制权的丧失。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公司分红时,持股平台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激励对象从持股平台分配利润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激励对象会涉及到双重征税的问题。

(2)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时,控制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即GP),激励对象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即LP),有限合伙企业持有激励公司的股权。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激励公司分红时,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3.激励弥补阶段

这个阶段,是企业已经实施了股权激励,已经发生了股权过于分散的阶段。这个阶段的,避免的方式就非常难了,因为被激励对象已经取得股权了,再让他们放弃,难度可想而知。虽然难,但不是不行。这个阶段,可以采用协议控制和AB股设置的方式。

(1)协议控制

协议控制,就是通过与激励对象签订各种协议来控制企业的决策权,如表决权委托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在协议控制的方式下,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只在合同签订的几方主体之间发生效力,当合同主体未按照约定履行时,仅能够要求违约主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AB股设置

AB股设置,又称同股不同权设置,或双重股权结构,或特别表决权制度,是指激励公司将股权(或股份)分为AB股两类, A类股为普通股,每股对应1票表决权,由激励对象(或一般股东)持有;B类股为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每股拥有更多的表决权,由控制人(或创始团队)持有。

AB股设置在不同类型企业中,适用的情况不一样。

1)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了AB股权的设置,就可以适用。

2)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拓宽创新创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发展潜力好但尚未盈利的创新型企业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稳步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拓宽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者的融资渠道。推动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相关规则,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

AB股设置,在国内股份有限公司中,仅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可以适用。

最后,在这三个阶段用这些方法,就能够避免股权过于分散吗?在我们的实践中,上述这些方法,是可以有效避免股权过于分散的,但,需要注意,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情况,方法不同,操作不同;同时,多种方法结合使用,效果会更好。

希望,这些方法能够,给想做、要做股权激励的企业家们解惑。也祝,各位企业家顺利地度过疫情的暖冬,迎来春天的暖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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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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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宁律师具有良好的正规法学教育背景、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实务功底扎实,曾担任大型国有企业法务部部长职务,现就职于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擅长经济纠纷、公司法、合同法、刑事辩护等,在诸多业务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曾办理北阀集团北京阀门有限公司、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盐湖硝酸盐业有限公司、格尔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重大案件,2019年王海宁律师代理的王某交通肇事致1死3重伤案件,最终嫌疑人王某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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