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诉称,刘某经营一养鸡场,其多年来一直给刘送饲料,现尚欠其饲料款27万元,因多次索要不给。于是,李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10月28日,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刘某辩称,该饲料款为李对其的投资,且饲料存有质量问题,因此当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刘向李出具了欠条,可证实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刘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系投资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判决】

2022年11月14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将饲料交付给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故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饲料款。遂,判决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饲料款27万元。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