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许多人为了自己的权益,动辄双膝跪地,请求XX作主解决他们的问题。

湖南娄底人胡克峰就经常跪在街头,手里捧着一个小牌牌,白纸黑字写着“不是英雄是乞丐,只为讨句公道话”。

不仅经常到街头下跪,胡克峰还在家里供奉了一尊包公像,一有空就烧香烧纸跪拜包公,祈盼包公能保佑他早日讨回公道。

可惜,这世上从来都不曾有过铁面无私的包青天,过去没有,今天没有,将来也不会有。

所以胡克峰虽然跪拜了10年,但连包青天的影子都没看到,更不要说讨回公道了。

他不懂,公道是跪不来的,站着争取或许还有。

10年前,胡克峰的村子里经常遭到盗窃,于是村里几个强壮的村民就组成了一个维护治安的小组,胡克峰是小组中的一员。

治安小组确实发挥了作用,抓住几个小偷,还被有关部门奖励过,村里被盗的事也少了许多。

一天晚上,胡克峰正在自己的小店里站店,突然附近的工地上有人在喊抓小偷,作为治安小组一员的胡克峰马上向工地跑去。

临跑前,他从案板上拎了一把菜刀。

赶到现场后,他看到有人正在偷钢管,他冲上去就拉住小偷,让他没想到的是,小偷是个女人。

胡克峰一愣,被小偷挣脱跑了,胡克峰赶紧追了上去。小偷看到他追了上来,便打算用手里的钢管砸向他,胡克峰用手里的菜刀向小偷砍去,结果打到了小偷的后脑勺,小偷一下子便倒了下去。

经检查,这名女小偷后脑干严重受损。

小偷名叫曾红,是个单亲妈妈,一个人拉扯两个孩子,还有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婆婆,家里特别困难,根本拿不出医疗费。

经过治疗,曾红虽然没有像医生说的那样成为植物人,但她常常神志不清,精神状态极差,不见人,不说话,还怕见光,只愿意待在黑暗中。

说到底,悲剧的根源仍然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假如曾红80多岁的老母亲能够老有所养,如果她的两个孩子在没有父亲的处境下能够幼有所扶,曾红也不会去做贼。

有一句名言是这样说的:一个人为了发财而盗窃是他自己有罪,如果为了面包而偷窃,有罪的是这个社会。

胡克峰花了5万元医疗费后,家里再也没有钱了。

但是,曾红的姐姐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胡克峰赔偿曾红130多万元。

对这个飞来横祸,胡克峰一家人实在无法接受,但多方奔走都没能改变这个判决。

胡克峰实在想不通,便制作了两个箱子,分别写上“见义勇为”和“故意伤害”,自己跪在街头,请求民众“投票”给他一个公道。虽然大多数人投票认为他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这个判断并没有法律效力,他仍然面临着130万元的赔偿。

支持胡克峰的人认为,抓小偷显然是属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让胡克峰赔偿小偷的损失,岂不是在鼓励小偷,让人再也不敢见义勇为?

认为他应该赔偿的人表示,抓小偷本身没有错,但他出门就拎把刀,这也太怕人了。

那么,到底胡克峰该不该赔偿呢?

他既应该赔偿,也不应该赔偿。

说他应该赔偿,是因为他有三个错误:

第一个错误是出门时就带了把刀,存心不善。

第二个错误是当他发现小偷是一个女人时,没有生出一丝怜悯之心。我这是从法律之外的角度考虑的,并不是说女人就可以盗窃。读过这篇文章的朋友应该都读过雨果的《悲惨世界》,小说中对主人公冉·阿让影响最大的是莫里哀主教,当冉·阿让偷了他的银器被警察抓来后,他告诉警察银器是他送给冉·阿让的。

一个女人到工地上去偷窃,十之八九是遇到了困难,吓走就可以了,不必非要抓住她,因为一旦被抓就是要坐牢的。

胡克峰的第三个错误是,当女人作势要用钢管砸他时,显然不是为了伤害他,只是想脱身而已,他能用刀砍到对方而没被钢管砸到,从逻辑上就可以证明对方并没有伤害他的想法。

换个角度看,胡克峰又不应该赔偿,准确地说,这笔赔偿费不应该由胡克峰个人出。

因为他是村里组建的治安小组成员,他抓小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款应该由村里出;同时他们这个所谓的治安小组还被有关部门表彰过,说明“有关部门”是认可这个治安小组的,如果“有关部门”负有治安责任,那么这些“有关部门”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看,村里成立的所谓治安小组可以巡查,但没有治安执法权,他们可以防小偷,却没有权限有组织地抓小偷。因为抓小偷产生的法律责任理应由组建治安小组的部门承担。

须知,在抓小偷时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不仅他们这种不合法的组织要承担责任,即便是警方,在特定的情境下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胡克峰维权是对的,但他维权错了方向。

他的维权方式更是大错特错。

既然认定自己没有责任,那就应该站直腰杆,大大方方去维护自己的权益。

索取属于自己的权益,没有必要向任何人下跪。

当你跪下时,手里握着你的权益的人,是绝不会把你的权益赏赐给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