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来了一位军转干部,询问有关转业费问题。

他说他已经和妻子离婚了,可是前段时间却接到前妻的电话,要求转业费用结算后要告诉她,因为她有权平分转业费,那是她应得的。

干部很生气,说都已经离婚了,而且离婚前所有的费用都已经结清了,怎么过了两三年了还好意思来要转业费?

工作人员告诉他,根据有关规定,前妻是有权利分割他的转业费的,只不过不是平分,而是只能分割其中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是退役军人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

而规定的关键词是一次性费用,而不是所有的费用。

因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并非全部是退伍费。

具体来说,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当月剩余伙食费等。

士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

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军粮差价补贴等,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

而不同的补偿项目,分割规则也不一样:

  • 1.性质属于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 2.而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医疗保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不能分割。

  • 3.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比如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所以这里提醒一下广大的退役军人,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法办理,该分割的必须分割,这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

其余的要求则可以依法驳回,因为那些不属于依法分割的范畴。

如果遇到一些无理取闹甚至刻意侵吞退役军人退伍有关费用的行为,也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