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应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侵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陈松(化名)系武江区某小区业主,其将车辆擅自放在消防通道上,在小区保安将车辆上锁后,陈松又自行将锁拆除。当晚,陈松吃饭喝酒后前往保安亭质问保安锁车事宜,因此和保安发生了冲突和推搡。在此过程中,陈松摔倒,造成右桡骨小头骨折。随后保安报警,陈松前往医院治疗。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松自认是在喝酒后前往保安亭,亦承认是其先动手抓保安的衣领。至于摔倒的原因,陈松认为是保安人员推倒,保安则称是陈松往后退的时候绊到保安亭的门槛自行摔倒。

2021年11月陈松诉至法院,要求保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三万元。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松主张保安侵权,需要证明其有受伤结果、保安存在侵权行为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经公安机关调查,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松是因保安的故意推倒导致受伤,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过推搡行为。陈松确实是在保安亭与保安争执时受伤,而保安应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明知业主处于醉酒的状态及在保安亭此类较为狭窄的空间下,本应慎重应对,因此其对陈松的损害应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结合陈松并非在正常上班时间前往物业管理处正确表达诉求,而是在喝酒后于晚上九点前往保安亭与值勤保安发生冲突,且其亦承认是其先动手抓住保安衣领以致于双方后来发生推搡,陈松应当对其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武江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酌定保安应当对陈松的损失承担30%的过错责任。

目前,该案业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