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封面新闻

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11月24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金花街道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法庭经过审理,当场宣判被告单位某鞋业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审判是由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伍建出庭支持公诉,武侯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静担任审判长,法检“两长”同时出席庭审,通过零距离听庭审、面对面敲警钟、点对点讲法纪,推动“巡回法庭”变为“普法课堂”,进一步扩大基层法治宣传教育覆盖面,提升了普法针对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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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开始,被告人胡某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因经营不善,该鞋业公司自2021年6月开始无法支付工人工资。2021年11月,胡某在拖欠该厂黄某、龙某、杨某等19名工人工资后逃逸失去联系。

经武侯区人社局责令限期整改支付工资,胡某到期仍未支付。金花街道办事处及受害工人对工厂设备予以变卖处置,代为支付工人拖欠工资3万余元,某鞋业公司至今尚拖欠19名工人12万余元工资未结清。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已向19名劳动者支付了未付清工资的37%,双方对剩余工资的63%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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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意拖欠工人工资危害民生、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予以惩处。被告单位某鞋业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胡某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系对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采取逃匿、更改联系方式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以刑罚。被告单位某鞋业公司、被告人胡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胡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向涉案19名劳动者支付部分劳动报酬,且就剩余部分的归还时间达成协议,法院纳入量刑考虑。故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农民工以自己的劳动谋生,为城市建设、交通建设、工业发展、社会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维护工人、农民的合法权利,我们责任在肩义不容辞。”在庭审中,审判长对胡某当庭训诫。

庭审结束后,参与旁听的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全程参与旁听,他们受到了很深刻的教育,既看到司法机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魄力,又学习了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工厂、企业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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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年底将至,武侯法院将集中开展“维护务工人员权益”专项行动,加大审判、执行力度,坚决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恶劣行径,积极维护弱势务工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