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近日,某单位党群工作负责同志来电咨询:新修改的《党章》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部分提到,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是否意味着今后在国有企业可以建立妇联组织了?
答
不可以建立。
《党章》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加强党的建设部分明确的是“妇女组织”,而非总纲中提到的“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妇联),两者不能混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就是党领导下的同级工会委员会中负责女职工工作的妇女组织。
中央办公厅(厅字[1991]25号)文件明确: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且新修改的《党章》明确: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更加强调了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团结凝聚职工群众。
工人阶级是一个团结统一的整体,既包括男职工,也包括女职工。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工作赋予工会新的使命和担当。应当按照中央精神、《党章》要求和《工会法》规定,坚持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只建立工会组织,不建立妇联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开展女职工工作,同时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知识小问答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党领导下的同级工会委员会中负责女职工工作的妇女组织,根据女职工的意愿和特点开展工作。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建立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
答:哪里建工会、哪里有女职工,哪里就要建立工会女职工组织。
《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中国工会章程》第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会女职工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明确,女职工委员会可以与工会委员会同时筹备、同时产生(或换届)、同时报批。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竭诚服务女职工。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有哪些?
答:(1)加强女职工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女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引导女职工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
(2)提高女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激发女职工创新创造活力,动员组织女职工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建功立业;培育、选树和宣传各类女职工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女职工发展的社会环境。
(3)依法维护女职工权益,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修订,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监督落实,预防和制止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
(4)畅通女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回应重大关切,着力通过专项集体协商等方式,帮助女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构建家庭友好型、生育友好型工作场所,鼓励通过职工子女托管、托育、婚恋交友等服务,帮助职工解除后顾之忧。
(5)加强女职工组织改革和建设,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积极构建联系广泛、服务女职工的工作体系,更加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女职工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6)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否属于妇女组织,它与妇联组织是什么关系?
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属于妇女组织,同时也是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中央办公厅(厅字[1991]25号)文件明确要求:
(一)女职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妇女群众的骨干力量,女职工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妇联工作的一部分。工会、妇联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联系,团结合作,相互支持,相互尊重,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二)企业女职工工作以工会为主,妇联配合。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问
企业是否应当建立妇联组织?
答:不应当。
中央办公厅(厅字[1991]25号)文件明确:妇联不在企业建立组织,妇联对企业女职工工作提出的要求,通过同级工会统一部署。妇联到企业对女职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工会应积极给予协助。
全总办公厅(总工办发【1999】20号)通知明确:在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中,只建立工会组织不建立妇联组织,因为:①工人阶级是一个整体,既包括男职工,也包括女职工;既包括公有制企业职工,也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如果在一个企业中既建工会、又建妇委会,势必影响工人阶级队伍的统一。②企业重复建立工、妇两个组织,势必造成多头领导,产生矛盾,使企业和职工无所适从,同时也加重企业负担。③工会在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保持工会组织的统一,对于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稳定至关重要。④工会、妇联各自的章程都已明确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如果在企业再建立妇委会,等于妇联在自己的团体会员单位中再建一个会员组织。
党的二十大通过关于《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明确: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问
企业在已经建立了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情况下又成立了妇联组织应该怎么办?
答: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工会和妇联都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有关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问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在开展女职工工作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主动争取妇联的工作支持与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团体会员的作用。
(2)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接受工会领导的同时,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3)县以上工会和妇联的领导干部实行双向兼职,加强工作联系,相互参与工作意见,使双方在女职工工作中的配合与协作具有可靠的组织保证。
(4)地方各级工会和妇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相互参加有关会议,互通情况,密切协商,相互支持。
来源:江苏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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