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死3伤!”11月24日凌晨2时50分许,都江堰市发生一起刑事案件。31岁女子高某酒后与21岁男子王某某发生纠纷,高某邀约他人对王某某及其4名同行男子实施殴打、伤害,事后逃离现场。

其中王某某和一名22岁同伴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人经及时送医诊治,伤势平稳,无生命危险。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太凶残了!嫌疑人仅仅因为一点口角,就大动干戈,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这样的危害后果,性质太恶劣了,对此必须严惩不贷。

1、本案嫌疑人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涉嫌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客观上都可以造成被害人死亡,二者关键区别是看嫌疑人的主观目的。

如果嫌疑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那么涉嫌的就是故意杀人罪;如果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那就是故意伤害罪。

但是请注意,嫌疑人主观上是怎么想的,不能仅听嫌疑人一面之词,需要看客观行为,如果嫌疑人不顾被害人生死,直接使用凶器,捅刺被害人致命部位,即使他们再辩解是故意伤害,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具体到本案,嫌疑人高某仅仅因为口角纠纷,就雇凶伤害他人,造成2死3伤的严重后果,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嫌疑人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后果特别严重,根据司法实践,主犯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

3、另据报道,高某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后,随即邀请他人来伤害被害人,高某与其他人属于共同犯罪。

这里需要注意,虽然高某没有动手伤人,但她仍是本案的主犯

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具体到本案,高某指使其他嫌疑人作案,应当对所有的危害后果负责。其他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不论如何,几名嫌疑人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最后,该案再次提醒人们,遇事一定冷静,千万不要冲动,冲动是魔鬼,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