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代县人民政府网

为确保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工作顺利推进,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总占地185.7261公顷,涉及枣林镇、上磨坊乡、上馆镇、阳明堡镇、雁门关镇5个乡(镇)36个村300余户居民房屋院落需征收,征收范围包括道路占地红线内的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二、征收主体

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的征收主体,由涉及的枣林镇、上磨坊乡、上馆镇、阳明堡镇、雁门关镇政府负责实施征收。

三、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征收补偿遵循公开、公平、透明、规范的原则。

(二)征迁户的认定

征迁户是指划入此次征迁范围内的持有合法的宅基地证件的户主。

原旧宅院如无相关证件的,经四邻和村委会认定并公示七日无异议的,也属独立的征迁户。

(三)征收补偿内容

征收范围内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

(四)征收补偿方式

1.通过具有相应资质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

2.评估结果要在所在村村委会公示7天。

(五)私有房产的补偿标准及方法

总的补偿款包括院内建筑物和附着物评估补偿款、搬迁费、临时过渡安置费等。

1.补偿标准

(1)私有房产的补偿采用货币化补偿,根据被征收宅院内房屋结构和使用年限等因素由有相应资质的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的重置价的补偿标准评估。

(2)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权人,采取单独评估的方式。

(3)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单独评估的方式。不能提供有效手续的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进行评估。

(4)划拨用地上的房屋,按重置价进行评估,土地无偿收回。

2.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迁户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按照15元/㎡进行补偿。

3.临时过渡安置费

临时过渡安置费的补偿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按24个月计算。

四、有关政策

(一)《征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原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必须全部收回复印存档,原件交相关部门注销。

(二)因共有产权存在纠纷而无法签订补偿协议的,或补偿款项无法给付的,由征收主体做出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金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先行进行拆除。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或将补偿金办理抵押手续;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若不能自行解除、解决的,所有补偿金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先行进行拆除。征收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补偿资金由征收实施机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

(四)征迁过程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

(五)被征收人在规定的征迁时限内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拒不履行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六)重置评估价,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结构、功能的建筑物折旧后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1-3日内,支付被征收人征迁补偿总价的50%;被征收人腾空并办理完房屋交接手续后,余款在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政府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工作,依法予以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经征迁领导组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后实施。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G108线忻州境内砂河至石岭关段改建工程项目(代县段)征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