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刑事律师讲:山东法院受贿案定罪量刑标准、收受烟酒等物品如何定性

一、刑法规定贪污、受贿案量刑标准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受贿--3万-20万元,数额较大,3年以下,贪污---1万-3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 受贿---1万-3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较重情节)“(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受贿--20万-300万元,数额巨大,3-10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0万-2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 受贿---10万-2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贪污、受贿--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150万-300万,具有6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受贿---150万-300万,具有8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修九)

二、受贿案收受烟酒等物品如何定性

一、从纪法角度认识收受的烟酒性质。在职务犯罪层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烟酒属贿赂犯罪中的财物,而相关烟酒提货券、烟票则属于财产性利益。

二、收受烟酒等物品的行为定性。公职人员收受烟酒等财物的在性质认定上主要是区分受礼和受贿两种行为。实践中主要结合公职人员收受烟酒时是否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无具体谋利事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烟酒的,应以2013年1月为时间节点,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违反廉洁纪律。若收受烟酒的同时,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或承诺谋取利益,则应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受贿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构成受贿犯罪。

三、收受烟酒等物品的价值认定。对此,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收受的烟酒实物尚未灭失。对烟酒实物尚未灭失的,需要对烟酒的真假和收受时的价值同时进行鉴定,在确定真假的情况下以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价值。此时如保有相关烟酒的购买发票、支付凭证,在鉴定为非伪劣品的情况下,也可以实际购买发票和支付凭证显示的价格认定其价值。

第二、收受烟酒提货券、烟票。烟酒提货券、烟票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应以烟酒提货券、烟票相关面值作为认定价值的依据,同时要调取相关店家关于烟酒提货券、烟票面值与实际价值是否等值或存在一定差额的证据材料,如相关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在实际购买价格低于面值载明价值时,则应以实际购买价格认定其价值。如查实某管理服务对象以8折优惠购买一张面值1000元的烟酒提货券,则应认定相关数额为800元。如果烟酒提货券、烟票注明的是一定数量的特定烟酒,未标明面值,又难以查明票券购买价格,也可考虑以同类烟酒实际鉴定的市场价格作为价值认定依据。

第三、公职人员知悉或参与烟酒购买过程的。实践中对于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知情,特别是根据公职人员要求或指定购买的,则应以对方实际支付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烟酒本身的真伪不影响对其所收烟酒价值的认定。

第四、收受的烟酒实物已灭失。由于烟酒属于消耗品,实践中存在烟酒已被消费或转送他人,实物无法查证的情形。对此,有人认为应以被审查调查人供述的同类烟酒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为认定依据,由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以此为依据认定烟酒的价值。笔者认为此类做法不妥,在无法确定烟酒真假的情况下,鉴定其同类商品价值无实际意义。本着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原则,笔者认为在烟酒实物已被消耗或灭失的情况下,则无法对所涉烟酒进行价格认定,不宜对相关烟酒价值作出评价。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因相关烟酒已经灭失,无法确定相关烟酒的价值,因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要求,即使收送双方供证一致,也不能认定受贿犯罪。而由于认定违纪违法对金额没有规定要求,故在相关证据到位且达到“明确合理可信”或“清晰且令人信服”证据标准的前提下,可以认定违纪违法

四、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对于收受烟酒等物品的款物处理,应区分不同情况,依纪依规处理,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被认定为受贿赃款赃物的,应随案移送司法机关,此种情形不再赘述。笔者主要探讨一般违纪违法案件中烟酒款物的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亦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据上述规定,对于作为因受礼或受贿暂扣或扣押的烟酒实物,应予以收缴或罚没。对于收取的烟酒提货券、烟票,或具有其他可认定烟酒价值的情形,经组织认定相应价值后,应收缴或罚没其违纪违法所得。也可以根据烟酒或票券价值价格,追缴并处置等额钱款。对烟酒已经灭失,无论是否作为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如果被审查调查人愿意主动上交相关钱款,则应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等规定,予以登记上交。注:本文是直接引用 卢新潮的文章(江苏省徐州市纪委监委),用于大家共同学习刑法,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