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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到来,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许多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更是令人防不胜防。近日,由仙桃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市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30至2021年7月6日期间,刘某在乡镇经营移动指定专营店,从事手机号码办理、话费充值、维修手机等业务,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通过微信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京东、淘宝、抖音等APP账号,注册成功一个APP账号可以获利1元至10元不等。截止案发当日,刘某通过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获利3.05万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便利,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们,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向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退缴违法所得3.05万元。要求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仙桃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赔偿金3.05万元。
“我以为自己把信息卖出去没人知道,还可以获利赚钱,现在特别后悔,不仅侵害了别人的权益,也害了自己。”刘某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后对检察官说。
近年来,市检察院通过集中研判刑事案件线索,部门联动实现多元共治,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同时公开赔礼道歉,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成本,有效维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仙桃检察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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