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小胡进行高强度工作,在休息时间猝死,死亡地点为宿舍,员工家属维权。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小胡的死亡与用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胡符合紧张工作所致劳累等因素引起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死亡特征;疲劳工作、情绪紧张是死亡的诱发因素;该因素在被鉴定人死亡中的参与度酌情为30%~40%。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61号
案件启示:
一、“过劳死”并不一定等于工伤。如果“过劳死”并未发生在上下班路上、工作中、工作地点,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以及第十五条视同工伤情形,导致“过劳死”无法认定为工伤。
二、用人单位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即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人身负有保障责任。如果是用人单位的原因对于造成劳动者“过劳死”,无论是否能够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仍要按过错程度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过劳死”如需获得赔偿,及时取证过劳加班事实、司法鉴定等至关重要。劳动者考勤资料、死亡原因司法鉴定都是职工家属需要收集、保管的重要资料,这是为了证实职工的意外死亡,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度加班,或过度劳累有因果关系,为日后的索赔打下证据基础。
综上,职工“过劳死”,即使无法认定为工伤工亡,家属依然有可能让单位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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