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明对朱熹“心与理”关系的定位是基于其“格物”新解的转进。阳明认为求理于物割裂了本心与天理本然同一的关联性。

即物穷理的哲学进路使得心的道德性功能与物、理的显现不处于同一个过程,物的彰显和理的朗现并非依赖于主体之心和本体之心完全自主自发的觉解和昭灵,所以阳明基于对朱子格物的诠释进一步对朱熹心与理的关系进行了反思。

阳明认朱子以吾心求外理将造成两方面的失误:一是心成了气化之心和认知之心,本心原初具有的道德性和主宰性弱化;二是,按照阳明的逻辑思路,“理”作为独立自存的客观实体,以本心的意识性功能觉察理的存在实际上已前在地视理为客观实体。

可见,在阳明看来,“理”成为了对象化的角色。当“理”与“心”形成主客观对待的认知范式即意味着理与心为二物。

虽然在此一意义上“理”的超越性和普遍规范性的意义得到了另一层次上的确认和宣扬,但无疑又产生另一重困境,即这种得以确定的普遍性的原则何以规范个体行为,指导个体实践和为个体成圣成贤提供一便捷路径?

毫无疑问,对这一意义上普遍性的把握只能是依傍于外在力量的引导,通过对外物的觉察日积月累以求豁然贯通,这便是朱子的为学进路。

阳明认为这种非自觉力量的介入并不能达到对普遍原则的把握,理的彰显和以理为代表的理性原则本质内在的建构只能是以主体纯粹的绝对的自律为根本的,所以阳明认为朱子对“理”信仰式的认同实际上是先在地预设一个理体,而当这种假定成立时又使得“理”具有一定的先验性和超越性。

如此一来注定朱子哲学思路是绝对超验的。阳明也相当确信地认为这一超验性思路是朱子特定哲学思维的产物,而朱子外吾心以求理既是把“理”视为超验的存在,又是把“理”视为对象化的存在。

这两种“理”的义涵都会造成心与理并行而不相交的理论困境。进一步讲,个体修养的工夫实践也就不能真正体察天命之性和大化流行的圣境,个体性与普遍性的断裂使得道德实践与道德规范得不到说明。

杨国荣先生在《心学之思》中指出:考察存在的超验进路,也是朱熹体系蕴含了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如前所述,朱熹上承周敦颐而以太极为终极的本体,作为万亿之根,太极先于万物并超然于万物之上……在这里,作为万亿之根的太极与有形有所的特殊对象处于两个序列。

前者属于形而上的本体界,后者属于形而下的现象界,前者是一个洁净空阔的世界,无形迹,后者则是有形有迹而处于特殊的时空之中。从太极到二气、五行、万物的思辨过程只是提供了一种宇宙生成模式,而并没有真正解决形上之域与形下之域的对峙,如何统一这两重世界是朱熹始终无法解决的问题。

杨先生发出疑问的地方也正是阳明狐疑且大加挞伐的中心点。综上所述,所以阳明认为朱子“析心与理为二”会造成两重理论困境:

一是理在心外而非本然地内在地涵摄于心。这样一来理就是客观实体和对象化的存在,以吾心察明此理则是心与理为二,个体道德实践也就难以为道德行为提供牢靠的保障;

二是本心的内在道德性和主宰义沦丧,本心成为形下的气化之心,认知之心。衡之于此,阳明认为心体的重建迫在眉睫。在阳明看来,“理”其实就是吾心原来的条理,是吾心的内在道德性和道德意识功能,同时吾心又具有主宰性,是万事万物的归宿和普遍法。

故阳明说:“心者身之主宰,目虽视而所以视者心也,口与四肢虽动而所以动者心也。”又曰:“六经者非也,吾心之常道也……故六经者,吾心之纪藉也,而六经之实则具于吾心。”

可见,阳明对心与理的定位从两方面入手:从本体重建上讲,阳明确立本心的绝对性和第一义,认为万事万物之存在全然归摄于吾心,这样就把那种普遍性原则和规范纳入到“心”的内涵中,“心”普遍性的存在就是一种内外交融的状态,是经验与超验的融贯。

如此一来,既消解了朱子言理在心外时“理”的对象性和超验性的困顿,同时又达到了心与理的动态统一。

这种动态性既是过程性的统一,又是本原性的统一。“理”成了“心”的内化,本心的展现和外显又是“理”的现实性表达,“心”统揽宇宙万物万理,心与理达到了完全的契合。

进一步讲,也就没有所谓的形而上与形而下的抵牾。当阳明完成了心体主宰性的明确,其理论体系自是在朱子之外别开生面而达到上下合一,天人一贯,主客融通的圆满。

从工夫的着手处讲,一切道德行为的价值性和合理性的保障都源自于道德规范和道德意识的自主、自发和自律。阳明以“心即理”言工夫则摆脱了以吾心求外理的被动性和非自觉性,进而明确了本心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的能动意识。按照阳明的理解,一旦将心与理融汇贯通则个体意识的外显就是道德规范的显现,就是普遍性的显现。

所以阳明以主体内在的自律精神界定“心”的功能性,个体意识的发见就是主体道德性自觉的产物。

主体性的确立、道德性的建构、理世界的完备、物世界的显现处于同一个过程和同一个序列之中,言此则彼在,言彼则此行,真正实现了逻辑上和生存论境遇中的无分主次和先后。

这样就不会把普遍规范置于主体之外,也就没有阳明所谓的朱子学形上之域与形下之域两不相干的困顿。普遍性的道德规范就是个体意识自觉、个体性自律和主体性重建的题中之义。

个体内在道德意识、道德自律又规范一切道德行为,从而使道德完全的自律与道德规范绝对的同一。与之相应的是,心中之理兼具宇宙的普遍法则和道德伦理法则的两重意蕴,理完全容纳于心,既突出心的主宰性,又加强了能动性功用。

可见,阳明对“心即理”哲学主题的转换既是本于对朱子学理论矛盾的蹊径独辟,同时又可以说是对朱子学的反动和挑战。

其目的就是希冀摆脱朱子学理上的困境和现实之流弊。关于阳明对朱子现实流弊的说明具体体现在阳明对朱子知行观的审察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