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案已经完全引爆网络,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吴亦凡犯强奸罪、聚众淫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现在咱们就来捋一捋有关的法律问题。

聚众淫乱的法律规定

聚众淫乱的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15天的拘留,并处500元-1000元的罚款。

《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对多人运动是有法律规制的,不属于道德和个人隐私问题

怎样才能成立聚众淫乱

怎样才能成立聚众淫乱

(一)何为“聚众”?

刑法中“聚众”是指召集人将其他人聚合起来,大家形成一个整体,聚集者本人也应计算在内,从人数上看,“聚”的本意就是“取三人”汇合为“聚”。因此,聚集后共三人就算“聚众”。

而多人运动明显在三人或三人以上,符合“聚众”的含义。

(二)何为“淫乱”?

聚众淫乱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

“淫乱”,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即群奸群宿,也包括其他性变态行为,如鸡奸、手淫等。

我国刑法领域对卖淫的认定不区分异性还是同性,因此这里的淫乱也应做相同的理解,男男、男女、女女、不男不女,都成立。

(三)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影响犯罪成立

某些朋友可能认为,男女之间系恋人或夫妻关系,这时再找一位朋友进行多人运动,这最多是道德或者个人作风问题。其实不然。此种多人运动本身已经严重侵犯了社会风化。

(四)秘密进行也构成

现实中几乎绝大部分聚众淫乱案件的淫乱行为都系秘密的,很难见到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的,这也符合此类案件的现实情况。因此,秘密进行不影响成立。

(五)如何区分行政和刑事?

若是一般的参与行为,只是行政责任,若为多人运动的聚集邀约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当然,一般的参与行为也有限度,如果为多次参加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多次一般为三次及以上。

从“娱乐圈顶流”到阶下囚,这次吴亦凡真算是伤筋动骨一蹶不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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