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初忽必烈秉承着元朝兼容并蓄的统治策略,其以中原政权模式为蓝图,在吸纳金制以及回回法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结合蒙古国草原旧制,并由此建构了元代的财政体制。然而元朝所建构的财政体制的调整与改制,自始至终都无法摆脱蒙古草原旧制的影响。

元初忽必烈所建立的中央各项财政体制,以及在此体制下所赋予的中央各机构之间的财权分配及其调整,则彰显出草原旧制与中原汉法之间是在相互博弈与协调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元代独具特色的蒙汉杂糅财政体制,这对元初的财政体制及其后的财权分配与调整影响深远。

于此之外,元世祖朝的中央政治斗争,始终隐含着两条交织错综的线索:一条是汉法与蒙古法、回回法之间的冲突;另一条就是汉人儒臣群体和理财官群体之间,有关传统的“义利之争”(或义利之辨)。

以今人的后见之明来看,元初的中央财权分配以及财政体制调整与演变,则自始至终都蕴含于元世祖朝的政治斗争之中。因此,考察元初中央各机构之间的财权分配,以及中央财政体制与运行模式的演变,离不开对元初中央的人事调整与财政机构废立的梳理与探讨。

在忽必烈中统建元之前,蒙古诸王、贵族等群体之间关于是否采用中原政权模式来改造蒙古草原旧制,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

如以蒙哥汗统治时期为例,蒙哥汗“自谓遵祖宗之法,不蹈袭他国所为”,以其为首的蒙古诸王、贵族等力争遵循祖宗之旧制,不推崇以汉法来改造蒙古旧制;

而忽必烈却奉行“祖述变通”的为政思想,力图以汉法对蒙古的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与改革,以适应元朝对广袤疆域统治的需要,忽必烈在经略漠南地区时期,便曾将这一为政思想付诸于实践。

忽必烈秉承“能用士而能行中国之道,则中国之王”的为政理念,并认为“祖述变通”是蒙古族入主中原后,长期维系元朝统治的稳定所必须进行的策略上的调整,此举亦是元朝获取儒家士人群体认可与支持的捷径。

忽必烈虽然不固守蒙古草原旧制,能够顺应政权统治的需要接受以汉地传统文化来改造蒙古旧俗,亦能秉承“祖述变通”的为政理念,但与此同时忽必烈又深受元朝兼容并蓄思想的影响,主动吸纳各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并在此综合因素的基础上,对元代中央的财政体制进行初步建构。

不同政治集团的利益需求,也成为了元初各个利益集团对于中央施行何种财政体制与运行模式,及其在划定中央各机构之间的财权分配之时,产生分歧的根源所在。

忽必烈中统建元之后,以中原汉地之制为蓝本建立元朝的各项典章制度,如建年号、改国号、定都邑、立朝仪等各项体制,忽必烈积极吸收汉地政权模式以改变蒙古政权的形态和内涵。

中统元年(1260)四月,元廷诏令:“内里都省,以总宏钢;外设总司,以平庶政。”如元人曾称忽必烈能够“用历代遗制,内而省部,外设监司”。

省部即中书省六部,监司则是指十路宣抚司(宣慰司)。忽必烈“立中书省,以王文统为平章政事,张文谦为左丞,”中央还在地方上设立各路宣抚使,以执掌中央与地方的政务的决策与运行。

中统元年(1260)七月,忽必烈又下令设燕京行省,以祃祃、王文统等人执掌汉地军政、民政、财政等诸多事宜的决策与运行,并诏令在儒士群体之中选拔地方上各道宣抚司的官吏。元廷又设立交钞提举司、榷货司等等专职掌管财赋的财政机构。

元廷通过一系列举措加强对地方上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的有效监督与管控。

元初忽必烈对于中央政务的决策与运行模式以及中央官制,进行了调整与改制,如中统二年(1261)二月,元廷“诏行中书省平章祃祃及王文统等,率各路宣抚使赴阙”,共同商议中央政务的决策模式,并对元代的宰辅集团以及中央官制进行重新调整与改制。

同年五月,元廷规定:中书省设左、右丞相各二员,平章政事四员,中书左、右丞各一人,参知政事二员,分列两省,然而燕京行省所应处理的政务,均需咨报中书省进行裁定。

如元人曾言道:“虽分两省,其实一也。若非关利害者,不宜有阻挠,使王事成就可也。今后凡行省所咨,须三日内咨报。”

由此可见此时虽然元朝在大都与燕京行省设立两都来处理政务,但元廷的政务决策权实际上仍是统归由中书省统辖。中统初,元廷设立的中书省、地方总司以及燕京行省等机构,构成了此时元廷中央的政务决策体系。

而在元朝中央政治体制初定之际,政府财政事务的最终决策权统归由中书省负责,中央的各项财政政令的制定与财政措施的施行,亦均由中书省厘定和监督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与中原汉地政权所采取的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模式,有异曲同工之效。

忽必烈在中央设立中书省,并擢升王文统为平章政事以总理朝政,“委以更张庶务”,由王文统执掌中书省日常政务与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

在王文统执政时期,正值忽必烈与阿里不哥之间爆发汗位争夺之际,忽必烈需要依靠中原汉地的财力、物力与人力的支援,再加上元廷营建宫室以及岁赐等等各项巨额的财政支出,都迫切需要大量的财政收入以维持中央财政的正常运行。

因而在王文统执政期间,其确立以“理财为中心”的施政方针,成为忽必烈政府解决国用不足的重要财政手段。王文统颇有理财之能,忽必烈授予他全权负责民间赋税制定与劳役摊派的相关事宜,以及包括诸色课程制定与征收在内等等各项财政事务。

在各路的赋税、差发等方面,也保证了地方政府“从实尽数科征。”王文统初步整顿了蒙古国时期地方民户赋税征收的归属权,以及杜绝地方政府与诸投下主随意摊派劳役、征收赋税的混乱局面。

此外,王文统又重新调整了全国的盐政,并加强了中央对各地榷盐的管控举措,取得了增加中央盐课收入的成效。元初设立钞法之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印刷新钞与回收昏钞、旧钞的机制,中统钞能够保持“印造有数,俭易不溢”的局面。

中统钞的发行与流通使得元代物价得到逐步平稳,既方便了民间贸易以及百姓生活,同时又改善了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王文统妥善地解决了民间差发、宣课、盐课等诸多元廷财政大事的决策与运行,为忽必烈在与阿里不哥争夺帝位时期,提供了持续、稳定的财力、物力支持与保障。

王文统的理财取得了巨大成效,也极大地缓解了元廷的财政压力,由此深得元世祖的信任。在王文统执掌元廷财政大权期间,其主持中书省与燕京行省对检所掌财赋数额,因王文统的理财政绩远超前燕京行省省臣祃祃,得到忽必烈青睐,二者之间遂产生嫌隙。

王文统以平章政事之职执政期间,执掌中书财政事务的决策权,而与时任中书右丞相的祃祃的矛盾日益尖锐。忽必烈曾召祃祃、王文统等中书官员对簿公堂,然因其他的中书省官员因慑于祃祃之威,对于祃祃的擅权之举皆缄口不言。

其后,为解决这一局面,忽必烈再次召开堂议,“五月甲午壬戍黎明,达官巨僚毕集中书省。遂检前省民赋,以上年比中元,数多而所入者鲜,以中元比上年,户同而所入者广。前省官(祃祃)屈服,始无异议焉。”

由此可见,即便此时祃祃位居中书右丞相,其地位与权威远超王文统,但在世祖的支持下此时的中书财权仍由王文统执掌,王文统主持元廷的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因王文统的理财之策,过分“取之于民”而与民争利,日益引起朝堂儒士群体不满,由此也引发了中统初年的“义利之争”或“义利之辨”。

元初朝堂上出现了儒士群体弹劾王文统“学术不正”,不可用为相职的言论,以及王文统排斥儒士群体的政治行为,中统二年(1261)之时,二者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尖锐。如《元朝名臣事略》记载:“时王文统秉政,……及窦(默)公力排其学术之非,必致误国,(王)文统始疑(许衡)唱和其说。”

中统二年(1261)五月,忽必烈授予姚枢太子太师,窦默太子太傅,许衡太子太保之职。忽必烈意图通过明升暗降的方式,“外佯尊之,实不欲顾问也。”

以此途径将王文统的敌对势力排挤出元廷朝堂。虽然元廷朝局上关于“义利之争”的纷争局面日益激烈,但是因出于元廷的各种财政支出的需求,元初忽必烈不得不依靠王文统来主持中央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以满足元廷的一系列巨额支出。

故而以许衡为首的儒士群体遭到忽必烈的排斥,逐渐被排挤出中央要职。此后因李璮之乱涉及到忽必烈较为信任的理财大臣王文统,王文统被诛。而在王文统因李璮之乱被诛后,元人却仍然认为自元朝建立伊始,维系元朝统治的各项典章制度多出自于王文统之手,即“世谓出于文统之功为多云。”

元廷中央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由此进入了回回官员阿合马的掌政时期。关于忽必烈中统初年,元廷朝堂上所爆发的“义利之争”或“义利之辨”,学者们大多认为是由儒家士人群体秉承的“义理至上”治国理念与理财之臣,所施行的敛财之政不相符合的缘故而引发,致使王文统与儒士群体发生矛盾。

而学者们对此所持有的诸多论断,我以为杨志玖、赵文坦之《中统初年“义利之争”辨析》一文,所秉承的观点则较为具有代表性。元初所谓之“义利之辨”,无外乎是以“正统儒士”自居的儒士官员群体,对王文统主政产生妒嫉与矛盾,以至于造成二者之间的争权罢了。

元朝在建立之初以及各项制度初建之际,元代中书省所施行的财政事务决策与运作模式,与宋、金时期的中央政务决策运作模式,及其施行的一套较为完整的行政运行体制并不相同。

元代的中央政务决策运行模式,更多地受到了源自于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体制的影响,皇帝对于宰执官员的信任与重用程度,决定了中央官员与机构之间的财权分配以及财政事务决策权的最终归属。

因李璮之乱而受牵连的王文统被诛后,色目人阿合马被忽必烈重用,并逐渐出现擅权的迹象,也正是体现出了这一点。诸如阿合马在执掌元廷财政事务决策权的初期,其“领中书左右部,兼诸路都转运使,专以财赋之任委之。”

虽然阿合马在此时的官位并不显赫,但其却能够执掌元廷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阿合马掌政不久至元元年(1265),阿合马便被朝拜为中书平章政事。此后忽必烈更是以阿合马为平章尚书省事,“授以政柄,言无不从”等等。

关于元初的“义利之辨”的影响,部分学者认为此现象促使的色目理财官员群体崛起的观点,有学者认为“由于王文统和李璮的叛乱案件有关,忽必烈对汉人增加了猜疑防范之心,断然不会将权力再交于汉人,……王文统之死是汉人和回回人权势消长的一个关键。”

我认为此言虽有一定道理,但是以元代财政方面的原因对此进行解读应该更为恰当,如元朝君主在大多数时期几乎无一例外的都面临着“国用不继”或“国用不足”的财政困境,而以正统儒士自居的儒家士人群体,却很少能够出现如王文统一般的理财能臣,反而大多儒臣群体极力反对政府实行群体“与民争利”的敛财之策。

故此,元朝君主将目光投向于具有理财能力的色目官员群体,并予以重用也是在情理之中。如元末顺帝曾言道:“王文统奇才也,朕恨不得如斯人者用之。”

由此可窥探王文统的理财之能以及元朝君主迫于中央财政巨额压力的形势下,亟需才能卓越的理财之臣支主持元廷财政事务的心理。元初中央执政群体及其理财举措的转换,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元朝君主对于宰执群体理财之策的选择。

综上所述可知,在中统初年即使是地位和权威远超过王文统的中书右丞相祃祃,在二者发生争执之时,王文统在忽必烈的支持下,在元廷财政事务的决策权归属上仍旧占据着主导地位,此因素也是元朝对于蒙古国时期大断事官体制的继承与发展。

我认为元世祖朝初期的中央宰执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也应该从元廷财政事务决策权的归属这一视角,来对元初中央朝廷爆发的“义利之争”或“义利之辨”进行解读与阐释,由此得出的结论才能够为妥帖。

尤其是在元初忽必烈政府面临着严重的内忧外患之时,中央也亟需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来应对各种巨额的财政支出。以元世祖朝初期的中央政务决策与运行模式为例,中书省财政事务决策与运行的决策权归属,则更应该作为考察元初执政群体频繁变动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