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某处房屋建于3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2012年9月8日,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发布《XXX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提供多家评估公司,由被征收人选择。后因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未能协商一致,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10月11日发布《XXX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抽签公告》,并于10月14日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W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12年11月24日,商城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的决定》。
原告张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与张某某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商城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0日依据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存在以下问题:(一)评估机构选择程序不合法。商城县房屋征收部门于2012年9月8日发布《XXX棚户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但商城县人民政府直到2012年11月24日才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即先发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公告,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与《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对于该处房屋的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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