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亦凡一审被判13年并被驱逐出境,随之而来的是税务部门对他的处罚决定,他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其中,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

1吴亦凡偷逃税案件特点2019年至2020年期间,吴亦凡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众所周知,吴亦凡是加拿大国籍。但2019年和2020年,他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务部门在调查中发现,吴亦凡利用外籍身份,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由此把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应税收入或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2为啥明星主播都青睐个人独资企业很多明星主播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都会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将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比如,因偷税漏税被罚13亿的带货主播薇娅就是这样。那为什么明星开公司,都喜欢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呢?我们来算算,以不同身份缴税会出现什么结果。第一种情况,以个人身份获取佣金收入,这算“劳务报酬”,要按3%到45%的超额累进税率来算个人所得税。具体见下表:

第二种情况,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为主体取得收入,这算“经营所得”,按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计税时,是按照3%-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具体见下表:

第三种情况,以公司为主体取得收入,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把税后利润分配给明星个人,要缴纳20%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某明星一年所得额是2000万,按不同主体分别要交多少所得税(不考虑增值税)呢?

看到没有,以个人为主体要交的税是最高的,以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为主体是最低的。那么,虽然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差异几乎忽略不计,为什么明星们都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而不是个体户来承接业务呢?这是因为,个体户的业务承接量不足以承载明星的业务发展需求。所以,到税收洼地设立个独企业,再利用税收核定政策,就是明星主播们避税的“经典操作”。3个人独资企业的涉税风险点但看上去很美的这种操作,隐藏着诸多涉税风险点,这些风险点也是税务部门稽查的重点:1、没有人员或者人员数量不足以支撑较大的业务量,存在皮包公司的嫌疑。2、地址虚挂或者没有实际经营地址和办公场所。3、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目的不纯:如:为了避税、洗钱、转换收入项目;为了开发票;为了解决员工的高额工资绩效、股东的大额分红问题4、存在挂名负责人、个人卡收公款现象。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随便找个人员来当做负责人,并且用该负责人的个人卡当做资金过账的通道。5、没有实际业务。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纯粹就是用来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根本没有实际业务的内容和痕迹。6、成立多家个独企业。不仅仅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会找不同的人员来注册多家。7、年收入长期控制在500万边缘以内,也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在享受着增值税的红利。8、商品交易价格不公允。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提供服务或劳务、商品的定价不公允,存在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9、业务证据链不闭合。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与被服务单位签订了合同,但是从来没有服务的结果,比如从来没有服务成果展现等,导致业务链条的证据链不闭合。10、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没有明确的战略定位。11、有销无进。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就想争取核定征收,只有销售或者服务收入,从来没有进货或者相关成本费用,有销无进过于明显。12、大型集团公司账面上列支大量的个独发票,大型集团不可能长期只与规模较小的个独企业交易,账面大量列支不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