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当中,少不了和村委会打交道。在这个过程中,村委会扮演什么角色,其什么作用呢?就此问题,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征拆部资深主办律师—北京宋佳征地拆迁律师为您分析。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是自治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所以,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是村民自治组织。村民朋友们一定不要被某些村干部的话给唬住了。
村委会在土地征收中的作用
第一,就土地征收反映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执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七)项的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讨论决定后,由村委会执行办理。
村委会无权作出以下行为
第一,村委会无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这个环节中,村委会可以传达公告内容。
第二,村委会无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这个环节,村委会可以协助土地现状调查,可以参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村委会无权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第四,村委会无权实施强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所以,村委会强拆村民的房屋,是违法的。
第五,村委会无权截留征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所以,村委会是无权截留征地补偿款的。
宋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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