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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去海外投资建厂,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矛盾或者纠纷。当双方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时,往往需要诉讼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的介入。

在越南,许多外国投资者更倾向于仲裁,而不是向越南法院提起诉讼。

了解越南的仲裁制度,有助于中国企业提前了解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处置方式,并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规避,保障投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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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仲裁的条件

一、选择仲裁的条件

外国投资者更倾向于仲裁而非诉讼,原因之一是双方能够选择仲裁小组。只有在当事人明确同意或已经同意仲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某一事项才可进行仲裁:

  • 争议源自“商业活动”;
  • 争议至少有一方从事商业活动;
  • 该事项在越南法律下允许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不得受理属于越南法院专属管辖权的事项,范围包括越南境内的不动产纠纷、家事案件和劳动案件。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

二、仲裁机构的选择

越南有几家有执照的仲裁机构,最受欢迎的是位于越南工商总会的越南国际仲裁中心(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rtre,“VIAC”)。VIAC总部设在河内,其仲裁小组中有120多名仲裁员。使用越南仲裁机构而不是外国仲裁机构的主要好处之一是,他们的裁决在越南境内可以直接执行。

三、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三、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越南是《纽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NY Convention”)成员国。因此,通过《纽约公约》,外国仲裁裁决在越南可以强制执行。然而,也有一些明显的例外,最重要的是:(1)根据越南法律,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2)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将“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如上文所述,只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事项才可进行仲裁。“商业活动”在商法典中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购买和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投资、商业增强和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不幸的是,越南法院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没有良好的记录。越南有一些非官方报告的案例,没有官方公布的案例。在这些为数不多的案件中,2003年一个非官方报道的上诉案件(Tyco v. Leighton)和随后的案件表明,越南法院广泛地解释了“违反越南法律的基本原则”这一短语的含义,而狭义地解释了“商业活动”。这些解释给希望外国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的上诉人带来了重大风险。尽管如此,情况似乎正在改善,已经有成功的承认案件,尽管成功申请的比例仍然很低。

执行程序的第一步是向司法部提交材料,司法部随后将其指示给适当的越南法院进行承认程序。即使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积极的反对,这个过程也相对漫长和复杂,整个过程可能至少需要一年时间。与此相关的是,在获得承认后,诉讼当事人仍必须与可能不合作的越南判决执行机构斗争。

因此,在谈判有关争议解决的合同条款时,双方必须在寻求外国仲裁裁决(如新加坡SIAC)的可预测性和公平性与通过VIAC进行仲裁时更好地执行当地裁决的能力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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