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网上流传的一段拍摄于家中客厅的视频引发广泛关注。据网友爆料,此事发生在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水岸山城小区。

视频中打人男子竟是荷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主任——廖勇。

事情起因仅仅是被打男子的妻子在小区群内提了异议,想要物业将封小区出口改为派工作人员查验"双码"。

廖主任知道后便带着三名民警闯入居民家中,上门沟通过程中,殴打了该男子。

幸好客厅视频完整记录了当时过程,经发布互联网后受到许多网友关注,纷纷指责工作人员粗暴、野蛮。

目前此事已经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浏阳市纪委监委已介入调查,官威不小的廖主任现已被停职。

视频中到底发生了什么?为何引起众怒?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网传视频吧。

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廖主任先是一把推倒该男子,同时口吐芬芳,辱骂该男子。

将人推倒在沙发上后,这时三名身穿警服的男人瞬间围了过来,站在廖主任一旁,像是在提供无声支持一样。

见此情形,被推倒的男子并未还手,双手护在胸前,沉默地将脑袋低了下去。

但廖主任脾气很大,开始撕扯男子衣服,随后一记重重耳光打向受害者,紧接着掐脖子、拽后领。

男子痛苦地捂脸倒在沙发上,廖主任依旧不依不饶,接连辱骂当事人。

沉默最终换来的是被暴力对待,廖主任真是好大的官威,太嚣张了!

下面就是最让人心疼的画面,这时男子的两个小孩从卧室里走了出来,小朋友走路不稳,大概2岁左右。

带着哭腔高声喊着爸爸,踉跄地走到被殴打的男子身边,试图凭自己的身躯保护爸爸。

即使这么小的小孩出来了,廖主任也视而不见,继续骂骂咧咧地来回推搡爸爸。小朋友被吓得大哭,身旁的警服男子把孩子抱到一旁。

孩子无助地大声呼唤妈妈,真是让人心疼,廖主任的这些行为给两位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打人者廖主任实在太嚣张,不仅直接闯入居民家中,还辱骂打人。

完整视频中,廖主任还搞起了生命威胁,连“你会死得很惨”都说得出口。

这是黑社会吧!

到底是什么事惹得廖主任如此生气,还不惜动手打人呢?

原来只是一件小事,在打人事件发生两天前,水岸山城物业通知要封掉小区几个出口,业主便向物业提出建议。

这本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就超出很多人的意料之外了。

总结概括一下就是:

1、当事人妻子在小区群内表达了不同意见,希望将封小区出口改为安排工作人员查验”双码”,当时物业并未给予回复,便以为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2、两天后,街道办廖主任竟带着3名民警气势汹汹地找到女子家。

当事人害怕吓着孩子,便提出在门口交谈,但廖主任不乐意,强行拖拽男子闯进家中,随后将其按在沙发上殴打辱骂。

3、得知自己的所作所为被男子家中监控拍下后,廖主任便强烈要求删除视频。

最后我们看到,男子一家不惧怕“官威”,勇敢地将视频发了出来,曝光了他们这种粗暴、野蛮行为。

目前从官方通报中看出,廖主任已被停职处理,接受调查。浏阳市虽第一时间作出处理,但感觉又没完全处理。

很多人心中还有疑问,三位民警,怎么在通报中好像被隐藏了一样?强行闯入居民家中,随意殴打他人,就仅是一个停职处理吗,是不是涉及到刑事案件?

随着更多网友关注此事,发现廖主任可不简单,早在2020年,就曾被人实名举报收取贿赂32000元。

两年过去了,这位廖主任依旧在职位上待得好好的。

群众6月30日反映问题,7月3日就得到明确回复:你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过调查核实,均证实为不实消息。

而且比较有意思的是,官方竟然回复了两次,前后相差不到1分钟。

从这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荷花街道办事处廖主任的工作态度粗暴,对待群众更是高高在上,甚至无法无天。

深扒荷花街道办事处,不止一名群众反映工作人员态度问题。居民楼安装电梯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城建办工作人员就被反映百般刁难,更是扬言威胁荷花是他的地盘。

这种工作态度问题绝非一时养成的,那就不奇怪廖主任在当前法制社会竟做出如此举动了。

通报中说廖主任是“上户沟通工作”,这种沟通方式真是不敢恭维,表现出的态度,不免让人怀疑这恐怕不是第一次这么“沟通”吧。

对于这种沟通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有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也就是说,廖主任殴打居民的行为最少应该是拘留,不接受罚款。更希望当事人去医院做一下伤情鉴定,判断一下廖主任是否已经触犯《刑法》规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符合上述标准,触犯《刑法》,那我们廖主任的公务员生涯就结束了。

上门打人,而且还是在孩子面前,不管是廖主任,还是三名民警,都希望官方有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