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盗窃案,被告人刘某以尾随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姚某相识。2022年3月,刘某前往姚某家中行窃,趁其回家后未及时关房门之际溜进卧室内进行躲藏。后被姚某发现,刘某便用衣服遮挡面部逃出屋外,并伪装成过路人返回姚某家中,称帮忙来抓小偷。刘某在陪同姚某查看家中财物情况时,趁其不备盗取卧室内金手镯3个、金戒指1个、金项链1根。姚某发现金手镯等物被盗后随即报警。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某盗窃的黄金首饰的市场价值为90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入户盗窃,可以从重处罚;刘某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大家外出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并确认门锁安全。回家后养成反锁房门的习惯,提高防范意识,不要给不法分子留下作案的机会。(徐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