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案 情
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以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偿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自己,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自己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
法院经审查,认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
问 题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 答
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
参考答案:
解答本题,方法和思路依然是最关键的。我们依然先来理清本案中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胜洋公司起诉杨之元,诉讼标的物为翡翠观音,胜洋公司获得胜诉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判决中涉及了本案的争议标的物。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人商玉良对标的物翡翠观音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希望中止对标的物的执行。
这样法律关系就非常清晰,本问问的是案外人商玉良的救济方法。
按照我讲的思路,应逐步确定主体、阶段和裁判三个要素。本案中,商玉良主张的是对标的物的全部权利,而商玉良本身未参加诉讼,因此商玉良属于案外第三人。
从阶段上看,题目中交代,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从裁判上看,本题中,若翡翠观音为商玉良所有,而法院将观音判决给了胜洋公司,判决本身是错误的。
因此,进入执行阶段,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原判决有错误,案外第三人可以采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先异议,后再审”的方式救济自己的利益。
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是针对原裁判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中止执行的救济方法。在本题中无法适用。
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如商玉良认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可以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本题与第一问考查的其实是相同的知识点,既然不能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当然就应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先异议,后再审”的方式救济自己的利益。上问的精解中我已经做了详细解释,这里不再赘述。
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
参考答案:
这道题考查的就是两种救济方式的程序构造,这就要求大家能够将我们讲授过的制度设计较为准确的复述出来。回答的内容要有层次感和准确性。
第三人撤销之诉,应描述诉讼主体、撤销对象和程序要求(条件、时间、管辖等)。案外人申请再审要描述再审的程序要求和再审的审理方式。本题考查的知识点较为模糊和分散,参考答案也具有一定开放性,所以尽量全面作答,得分会更加稳妥。
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时,法院的处理方法。案外人之所以申请再审,就是因为案外人没有机会参加诉讼,致使原裁判出现错误。从法院角度,犯的错误就是“漏人”。因此,法院再审时必须纠正原裁判漏人的这个错误。如何纠正呢?
若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则应将漏掉的第三人追加进入诉讼程序,一并审理;若再审适用二审程序,则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将全案发回重审。
(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的特点
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其他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参考答案:
此问仍然围绕着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展开。问的是两种救济制度的适用问题。这一问非常简单,我们明确说过为了防止浪费司法资源,案外第三人只能从两种制度当中二选一,而不能同时适用。
结合本题的案情,商玉良已经提出了案外人异议,并且法院驳回了商玉良的案外人异议,异议被驳回后,案外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允许再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可以搭配案外人异议适用的,但是,应先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再提出案外人异议。如果先提出的是案外人异议,只能随后申请再审,这就是所谓的“先异议,后再审”的制度构造。
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诉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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