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生盗取高中女同学个人信息,使用照片拼接不雅照在微信群传播,同时公布女生真实信息,造成不雅照被54万人观看,女生被多名陌生男子网络骚扰,名誉严重受损,女孩愤而报警,男子已被警方控制,详细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来源:极目新闻)

近日,一名女生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我突然被54万人看了裸照》的文章,此事引发舆论轩然大波,文中女生称她的高中同学陈宁(化名)假冒她男朋友,到处散布她的个人真实信息,同时使用他人的不雅照片和视频混淆视听,对自己名誉进行侮辱,女孩为此遭受许多陌生男子的网络骚扰。

据女孩介绍,截至她发帖为止,陈宁在各个群聊中传播的相关视频和图片,观看人数已高达54万,11月中旬,女生就已经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目前,女生所发布网帖已被删除,12月2日,当事女生在社交平台发布动态,称她已经收到立案通知书,东莞市公安局认为,其被侮辱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

东莞警方工作人员表示,嫌疑人已经抓到,目前警方正针对网帖中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调查,女生则称陈宁在深圳某网络公司就职,12月2日,该公司回复称已责令陈宁停职,公司正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事发后,有网友猜测,此事很可能是由于感情纠纷导致,甚至有人大胆提出,陈宁因追求女生未果,于是采取如此下作手段,既然得不到那就毁了她!

高中同学之间感情本该是最纯粹的,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陈宁此举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严肃追究。

1. 首先,男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其大肆散布女生个人信息,并诋毁女生名誉,侵害了女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男子伪造信息诋毁女生,显然侵害了其名誉权,需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等责任,同时女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他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本案中陈宁采取刺探和公开方式侵害女生隐私权,必须为此付出代价。

2.其次,男子的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

首先男子涉嫌诽谤罪,刑法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此罪为亲告罪,只有当事人告诉才处理,本案中女生已经报案,因此符合追诉条件。

此外,法律同时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据此在证据方面,女生可以请求警方帮助。

其次,男子还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男子拼接不雅照并大肆传播,此种行为本身就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即使不具有牟利目的,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视频文件是40个、图片是400件、点击数是20000次,若网帖所述为真,54万人观看,显然达到量刑标准,可以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是男子具有牟利目的,处罚更为严重,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达到25万以上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据此,若男子只是单纯泄愤,可能同时涉嫌诽谤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最高可处3年有期徒刑;若带有牟利目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可以说代价十分巨大!

此案也警示我们,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事情都要注意度,突破道德底线、触碰法律红线,必然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