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原阳法院对孙某胜等18人

涉恶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原阳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对孙某胜等18名被告人涉恶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首要分子孙某胜及其他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至六个月,并处3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胜纠集被告人孙某举、薛某坤、毛某等人长期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设立保安队以处理纠纷的名义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孙某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孙某举、薛某坤、毛某、赵某楠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微、郭某、张某、李某帅等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一定区域实施犯罪活动4起、违法活动3起,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阳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主管刑事副院长杨英杰担任审判长,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梁双出庭支持公诉。

原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胜纠集孙某举、薛某坤、毛某、赵某楠、张某微、郭某、张某、李某帅、刘某猛、王某帅、蔺某飞、庄某凯、崔某波、刘某、刘某二、王某、赵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影响,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孙某胜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按照所犯罪行及在犯罪集团中的作用,分别给予相应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情况,遂作出一审判决

来源:原阳县人民法院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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