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个社会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可以借助组织或个人力量帮助、扶养孤老病残解决生活困难,保障晚年生活。但签了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却未尽扶养义务,可以解除吗?12月2日下午,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协议人未履行赡养义务解除《遗赠与赡养协议》的案件。
据了解,李老太与李老头夫妇未生育子女,两人因日常出行结识了张先生。在李老头去世后,李老太与张先生签订《遗赠与赡养协议》,约定由张先生承担李老太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在李老太去世后,其名下房屋及银行存款归张先生所有。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将李老头的十余万元抚恤金转至自己账户,李老太多次索要无果,后诉至法院,称张先生未依约履行赡养义务,克扣其存款,其只能靠每月退休金生活,还要自费雇佣保姆,生活艰难,因此她要求解除与张先生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并返还款项。
张先生辩称,李老头去世后,李老太便聘用保姆照顾其日常生活,并表示自行承担保姆的开支,其多次要求见老人,保姆都不让见。庭审中,张先生认可掌握李老头的抚恤金,但是都用于李老太的日常开支,他已依约履行了扶养义务,不同意解除《遗赠与赡养协议》。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亲赴李老太住处进行走访调查,照顾李老太的保姆及其邻居均表示张先生并未对李老太尽到扶养义务,还为返还钱款事宜引发纠纷并报警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双方协议明确约定,张先生负责李老太的衣食住行、保姆费用及医疗支出等事宜。根据张先生的自述,其所支出的费用尚不足以支付聘用保姆的费用,而协议中约定的一日三餐及四季衣物、被褥洗换等,亦与张先生提交的证据不相符,不能证明张先生已按照协议充分履行了扶养义务。现李老太要求解除协议,于法有据。关于张先生应退还的款项数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与赡养协议》,张先生退还李老太8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介绍,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表示,扶养人不履行义务的,被扶养人有权解除协议,扶养人不再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一般也不再补偿。扶养人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约定义务后,享有接受约定的遗赠财产的权利。如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导致协议不能履行的,扶养人有权解除扶养协议,被扶养人应当偿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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