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至今还未出台,但是他的效果自然不言而喻。
条例和以往有很多的变化,有两个细节值得退役军人,特别是退役士兵注意。
先看条例的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安置岗位需要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与其签订长期聘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对比之前的规定,可以发现变化很大,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劳动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签订期限。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说,签订长期聘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而在《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则是有时限规定: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从不少于3年到长期、无固定期限,虽然只是合同时限的解绑和延长,但是对于退役士兵来说意味着更好的保障和安全感。
毕竟从此之后,只要自己不违法违纪,不违反劳动法中相关解除合同的规定,那么单位就无从解除合同,也不存在不续签的问题。
此一刻,主动权就握在了自己手里。
二是关于优先的待遇。
这个优先待遇,估计是退役士兵最不喜欢最不愿意的优先。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说: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这是关于安置单位如果关闭破产改制后,退役士兵的保障问题。
如果裁员,退役士兵优先留用。
这样的规定虽然也温暖,但是让人不舒服。
但是在新条例中,这样的规定取消了。
笔者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类似的内容,只有关于残疾士兵的内容。
从有到无我们又能读懂什么?
一方面是保障力度加强了,所以不需要说。
《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明确:
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地区(设区市)的岗位给退役士兵。
所以能够提供的企业岗位,都是有保障的。
另一方面是不会出现了,也就没必要说。
也就是对于安置的企业,是经过选择筛选的。
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破产改制等原因。
而且社会对于尊重的认识也在提高,未来大概率不会出现也会做好,也就没必要说。
以上两个关于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的权益保障的细节,虽小但是很暖心更让人开心。
没有后顾之忧,就是最好的结果。
当然,保障力度提高了,但不代表可以万无一失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有解除合同条件的,比如能力不足,比如违法违纪等。
我们一定要做好自己,不然再好的规定也不能保障自己。
而对于留用优先的取消,我们不能认为进了保险柜。
如果我们能力不足,缺少危机感,无论留用与否都会影响我们的获得感和工作质量,所以提高硬实力才能确保无需优先也可以留用。
即使留不下来,在其他地方也依然干得好。
这才是最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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