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扶风
黎智英聘请“洋大状”介入国安案,经过香港各级法院的多次“护航”,终于香港政府要想维持《港区国安法》对香港司法制度、体系、法律的凌驾地位,必须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求助释法。
通过这件事,可以看出香港的法院、法官系统对《港区国安法》有什么样的态度和认知。 他们对《港区国安法》的无知和偏见令人震惊。 3《港区国安法》发表并实施至今已有约2年半,这些崇尚普通法、受过普通法训练的大人们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否见过哪怕一次《港区国安法》。 如果没有看到,就不允许他们犯的低级错误。 如果看到了,但是他们这样犯错误,那就说明他们的政治思想有问题,有偏见,要成心就要和《港区国安法》作对,要成心就用他们手里的司法权力打掉《港区国安法》
这些“尊贵的大人”根本不把《港区国安法》放在眼里,在审理黎智英聘请根本不够资格的“洋大状”介入国安案问题上,从违背《港区国安法》立法原意、精神和法理的法律角度看黎智英这最低限度表明,香港法院审理黎智英国安案资格不够,级别不够。 更严重地说,是不舒服,目的可疑。
鉴于这种情况,应将黎智英案按第《港区国安法》第55条发回内地国家司法机关审理。 黎智英事件是《港区国安法》公布实施后的首次大事纪要,考验《港区国安法》的实施情况。 香港司法领域的现状是处理此类案件具有多重狙击力,在无知、偏见、居心叵测下,此案能否公平、公正审理,绝对是一个大问题。
因此,整个事情需要“两朵花盛开,代表一枝一枝”。 另一方面,人大解释法律,明确问题,明确国法的权威。 另一方面,送回内地审理,保证公平、公正,创造案例,指导未来。
本文刊登在东方日报上,原题为《港区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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