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前言

近年来,随着各地房价的持续攀升,对于年轻人来说,如果没有家里的支持仅靠自己是很难买得起新房,进而也可能会影响到人生大事——娶媳生子。那么二手房交易也慢慢开始被年轻人所接受,虽说是二手房,但价格便宜,重新装修后也没有什么区别。也正是如此,一些人就盯上了二手房买卖市场,实施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

案件简介

2012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某使用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即王某之父的身份,在A市B区C公司古城公园店,以出售该区古城路28号楼一处房屋为由,与被害人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同年8月12日,王某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虚假身份被B区住建委工作人员发现,余款未取得。2013年4月23日,王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徐某,被害人徐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裁判要点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案件结果

A市B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同时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A市B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认为数额特别巨大且系犯罪未遂有误,予以更正。遂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而原判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系适用法律错误。A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与此一致。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又申请撤回上诉。A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分析与解读

本案例的事实认定比较简单,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中涉及的金额有部分既遂部分未遂,最终这些因素又是怎样影响定罪量刑的呢?王某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总共收到受害者的30万元,这部分属于合同诈骗既遂;剩余的70万元购房款属于未遂,对于此部分可减轻处罚。

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因此,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先就未遂部分进行是否减轻处罚的评价,确定未遂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比较,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者二者相同的,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的,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