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的赵女士最近遭遇了一件闹心的事情,她有一套房子,于2022年10月中旬出租给了一名男子,每月租金850元,另外还收取了850元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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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不久,这名男子就开始向赵女士借钱,先是借70元未果,后又向赵女士借10元,这次赵女士借给他了,并说作为他购买窗户封条的费用。此外,赵女士还帮他垫付了22元的电费。

男子总是找各种借口借钱,赵女士一开始是婉拒他,后来不胜其烦的她,直接明确告诉他,以后不要再开口借钱了。原以为会消停几天的赵女士,后来接到查水费的电话,说是进不了房子。赵女士赶紧跟这名男子联系,却发现自己已经被他拉黑了。

赵女士随后赶去出租屋,想要了解一下情况,可打开房门一看,立即傻了眼,房间里空空如也,能拆不能拆的电器,包括空调、电视、洗衣机、冰箱等,全部不见了。再看男子的朋友圈,原来坐飞机去广东旅游了,在机场候机时还拍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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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赵女士表示,这些电器价值五六千元,自己已经报了案,也发了消息给这名男子,希望他能主动联系自己,另外自己还打算到法院起诉这名男子,要求他赔偿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说实话,这种情况真的不多见,哪有租客向房东借钱的,怎么也开不了这个口啊。估计这名男子看赵女士好说话,而且所借数额不大,以为别人会不好意思拒绝。这真是应了那句话,“只要自己不尴尬,尴尬的就是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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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不知这名男子是怎么考虑的,租房都要留下身份信息,所以不是说将别人的东西处置掉了,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一走了之,只要涉嫌犯罪,跑到天涯海角也没有用,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民法典》第266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没有处分的权利。对此,《民法典》第703条则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名男子趁赵女士不备,将其电器私自变卖处分,超出了其权利的范围,已经涉嫌盗窃犯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赵女士的电器价值五六千元,已经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

男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希望这名男子能够迷途知返,尽早联系赵女士,积极赔偿赵女士的损失,取得她的谅解,争取一个较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