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常*、杨**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3、关于对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常*、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龙股份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审计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二是不同底稿对审计项目风险认定级别不一致,部分事项风险评估依据不支持风险评估结果的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

1、未见对重要组成部分山东龙湖威龙酒庄有限公司设置重要性水平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2、了解内部控制和控制测试相关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见对识别的部分关键控制环节执行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的相关记录;未关注穿行测试或控制测试中存在的促销活动申请及审批日期晚于促销活动开始日期、发货日期晚于客户签收日期、审计证据存在涂改等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部分付款审批流程缺少付款申请单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后记账项目进行核查;未关注抽取的记账凭证存在跨期情况。二是未对部分子公司执行库存现金监盘程序。三是银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部分本期销户银行账户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原因;未对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四是未获取部分子公司的企业征信报告或截至资产负债表日的企业信用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存货审计方面。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你们以11月底存货余额确定监盘范围,但未对12月份变动情况进行核查;未对部分子公司执行存货监盘程序或替代程序。二是未对部分公司出入库截止测试执行出入库单与明细账双向核查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应收账款审计方面。未对应收款项借贷方发生额、应收账款周转率等事项执行充分分析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应收票据审计方面。监盘程序执行中未见对财务报表日至监盘日应收票据变动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固定资产审计方面。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中,部分监盘表签字不完整,部分未签署监盘日期。二是你们审计中补充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未见审计调整的依据及执行的减值测试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长期股权投资审计方面。你们未关注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往来款函证审计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往来款项执行函证程序,也未说明原因。二是未对部分未回函的往来款项执行替代程序。三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未关注实际函证对象与函证控制表信息不符的情况。四是未关注部分往来款项询证函回函加盖印鉴非公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十七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营业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见关注并解释说明抵债原酒毛利率异常变动的相关记录。二是截止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说明测试样本选择方法;选取的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测试样本明显较少;未按照审计程序表设计实施双向核对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9、销售费用审计方面。一是未见核实销售费用异常变动合理性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的相关记录。二是未关注促销合同签订时间早于合同审批时间等异常事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部分子公司第四季度凭证抽查测试。三是未对部分子公司执行截止测试程序,部分截止测试范围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方面

未及时完整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存在多处记录不准确、底稿之间数据不勾稽、所附审计证据不完整的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九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所质量控制管理合伙人、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于2022年11月24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山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7日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风险评估阶段

各业务循环均存在了解内部控制、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如,未对识别的关键控制环节执行穿行测试、部分循环未执行穿行测试、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测试样本资料不归属于同一业务条线、获取的穿行测试资料不适用等;未执行控制测试,实质性底稿中也未见执行相应测试程序的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未结合现金管理制度关注大额现金支付的合理性及对内部控制测试的影响;监盘程序执行中,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监盘日发生额实施相应审计程序;部分银行账户函证内容不完整,也未说明不函证原因;底稿中未见部分银行账户执行双向测试程序的相关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账款审计方面。未关注部分公司应收账款各月回款不均衡、现金回款占比较高、调拨冲减收入导致应收账款为负等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考虑上述异常事项对公司收入确认的影响。未对部分回函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存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审计方面。一是存货跌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确定的销售费用率与以前年度差异较大,与合并范围其他主体确定方法也不一致,底稿中未见核查盈利预测、销售费用率、销售达成率合理性的相关记录。二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公司盘点表未签署盘点日期;不同底稿之间存货盘点数量、账面结存数量不勾稽;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变动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部分公司原材料执行计价测试等程序,未对原材料领用出库单、领用单进行核查。四是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说明利用专家工作合理性,未合理考虑该事项对审计结论的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4、固定资产审计方面。针对部分公司新增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仅核查在建工程转固明细表,未对合同、付款凭证、验收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应付职工薪酬审计方面。一是审计说明中人均工资变动趋势、人均工资上涨原因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未按照审计程序表要求对部分公司执行员工人数、工资费用总额变动分析程序,未对部分公司短期薪酬异常变动情况进行核查。三是未对部分公司以现金支付大额年终奖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往来款函证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未见部分发函快递单据。二是未对部分询证函回函信息不全、不符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关注部分回函印鉴非回函单位公章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7、营业收入审计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公司商业调拨收入确认政策实施相应审计程序。二是未结合业务流程对发货单、签收单日期异常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针对子公司厦门未名未回函营业收入设计执行的替代程序无法提供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四是截止性测试样本量选取较少,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分析程序》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8、营业成本审计方面。部分公司运输费用变动趋势与销售收入、销售数量变动趋势存在较大差异,未见你们关注上述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9、销售费用审计方面。一是部分公司市场推广费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存在较大差异,未见你们关注上述异常事项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核查部分办事处销售费用为负数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10、管理费用审计方面。一是针对公司租金、水电费跨期事项,你们未关注公司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并合理考虑该未更正错报的影响。二是未对管理费用抽样测试中发现的跨期费用进行错报调整,也未说明不调整理由或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业务完成阶段

你们未关注公司关联方与关联方交易专项说明、与企业沟通的调整分类汇总表及部分公司管理层声明书、或有事项声明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声明书未签署日期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号——书面声明》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7日

舜天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山东北辰机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北辰或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执业问题。

一、业务承接阶段

一是独立性承诺书签署不完整且时间晚于审计工作开始日。二是项目组讨论纪要无参与人员签字。三是未见首次承接业务评价表等相关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风险评估阶段

1、采购与付款循环、销售与收款循环访谈记录和访谈总结无访谈人员、被访谈人员签字,无审计过程及说明、审计结论等相关内容。

2、未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执行阶段

1、货币资金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函证程序保持有效控制,未对回函不符、未回函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库存现金监盘表为复印件,一名监盘人员签名为补签、一名非项目组成员。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2、应收票据审计方面。一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盘表为复印件,一名监盘人员签名为补签;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监盘日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未关注不同底稿关于应收票据账龄认定不一致、应收票据账龄超过1年等异常情形,未考虑相关事项是否构成错报。三是未关注应收票据终止确认会计处理错误并考虑错报影响。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3、预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部分发生额较大、余额为零的预付账款执行函证程序。二是未对大额客户函证信息实施核查程序,未关注客户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不符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三是未对未回函预付账款执行替代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4、应收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底稿中无发函人、发函快递单据等信息;对未回函应收账款未执行替代程序;审计底稿中关于是否执行函证程序、是否取得回函的记录不一致。二是预期信用损失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按要求执行期后收款核查程序;未关注部分客户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况并考虑其影响。三是期初余额审计中未关注应收账款期初余额较以前年度大幅下降的合理性。四是未关注合同资产期末余额较期初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5、存货审计方面。一是存货跌价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部分库龄较长、滞销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二是未关注部分发出商品毛利率为负的情形,对未回函的大额发出商品未执行替代程序。三是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监盘报告无监盘人员签字、未签署监盘时间;存货盘点汇总表签字人员与与后附的盘点表签字人员和监盘报告盘点人员不一致;针对部分非标产品,未见监盘计划,无确定抽盘方法的相关记录;未对资产负债表日至盘点日之间存货变动情况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第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其他流动资产审计方面。未对其他流动资产中预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执行相应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7、应付账款审计方面。一是未对发生额较大但余额为零的供应商执行函证程序。二是未核对函证客户信息,部分客户发函地址与公开信息不一致。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8、营业收入审计方面。未对异常事项保持足够职业怀疑,如发货台账显示部分客户为被审计单位自身、部分验收单发货时间与验收时间相隔时间较长、部分客户收货确认单无客户签章等。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销售费用审计方面。未充分关注奖金、售后费用较上年度大幅增加情况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质量控制复核阶段

质控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一级、二级复核仅在格式化底稿中勾选确认,未见复核发现问题及项目组反馈等实质性复核过程的记录;三级复核记录仅有相关人员签字,无复核内容记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2年11月7日

来源:山东证监局、会计雅苑,审计之家编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以上信息)。

版权说明:如涉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谢谢!

温馨提示:加入审友交流群/转载/投稿请联系:审家小编 shenjizhiji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