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斗腕”却“斗”到骨折,受害人是否可以向对方索赔?近日,南都记者从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关于“斗腕”致骨折的案件审理,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约定在游园扳手腕,自发参与该活动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扳手腕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对原告索偿不予支持。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披露的该案详情指出,小张(化名)爱好扳手腕,在百度贴吧发消息愿请教或同玩扳手腕,并在朋友圈连发多条“扳手腕能导致骨折或肌腱断裂,务必小心,风险自负”小视频。2021年8月的一天,小李(化名)添加小张好友后,双方相约次日至游园比试。

次日,小张与小李准时赴约,在石凳上扳手腕。双方每扳一次即互换位置,至第四回合时小张受伤,小李遂将小张送医就诊,小张被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支付医疗费5.8万余元。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张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后续二次手续费等共计9.9万余元。

庭审时,小张诉称,小李在扳手腕的过程中,使用不当的用力方向和力度致其骨折,构成对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小李则辩称,小张事前自述有过一些“斗腕”专项技术训练,且在QQ空间转发过《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冒险原则。“斗腕”前,小李提示过小张在低窄石凳上扳手腕有潜在风险,但小张执意坚持并表示他知道如何扳。小李认为双方相约“斗腕”,完全出于自愿,无任何强迫行为,事发后其迅速将小张送医并承担了车费及相应医疗费,不成立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指出,本案所涉扳手腕系比拼臂、腕力量的运动,具备竞技体育的一般特征,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当事人约定在游园扳手腕,自发参与该活动即意味着自愿承受扳手腕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基于成年人对扳手腕风险有一定认知,小张自愿并实际参加扳手腕,应当推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运动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表示,小李与小张扳手腕时,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小张诉请小李赔偿其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小张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法官指出,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在参加“斗腕”、攀岩、篮球比赛等具有一定竞技型和挑战性的文体活动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特点、风险性,综合评估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采写:南都记者 余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