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30日,“财税法”课程系列讲座第四讲在线上开讲,主讲嘉宾为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蔡茂寅老师。讲座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老师主持。

蔡茂寅老师以“特别公课的法律问题探讨”为题,讲座分为“财政收入之分类”“财政收入法之体系”“特别公课”“其他非税公课”和“原因者付费制度之建立”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财政收入之分类”。台湾地区对财政收入有强制性收入与自由性收入、经常收入与临时收入、资本门收入与经常门收入、实质收入与非实质收入、依财划法划分之收入五种分类方式。

第二部分是“财政收入法之体系”。财政收入分为强制性收入与非强制性收入。强制性收入包括税课收入与非税公课。非税公课则包括规费(具体受益性)、受益费(抽象受益性)与特别公课。规费与受益费合称为受益负担。

第三部分是“特别公课”。特别公课在台湾地区“释字426号解释理由书”中被提及,具有“为政策目标限定其用途”“向有特定关系之国民课征”及“无相对应的对待给付”的特征。税收与特别公课的区别在于:第一,税收为了一般财政目的,特别公课则是为了特别财政目的;第二,税收的课征对象为一般大众,特别公课则为具特别关联者;第三,税收遵循量能负担原则,特别公课则根据原因行为之量或质负担。税收和特别公课的区别不是本质的,而仅为政策选择问题。特别公课与受益负担的区别则在于:第一,在政策目的上,特别公课追求群体事务任务之达成,受益负担为提供个别给付之财政满足;第二,在被课征群体的特定性上,特别公课在特殊任务责任上特定,受益负担在给付报偿上特定;第三,特别公课专款专用,受益负担则不限定;第四,特别公课之用益性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将“受益关系”排除在“特别的法律关联性”之外仅为制度产生时间的原因,其合理性不足。

第四部分是“其他非税公课”。许多其他非税公课是否属于特别公课存在争议。第一,罚缓、罚金、没入、没收等以惩罚为主要目的,财政目的属于次要目的,是否属于特别公课具有争议。第二,社会保险费的有偿性与受益负担区分困难,其相互补助、社会连带的特殊群体关系则使其与特别公课容易混淆。此外,诉讼费、环境费、社会福利代金是否属于特别公课也难以确定。

第五部分是“原因者付费制度之建立”。蔡茂寅老师认为,非税公课分类欠缺严密性与完整性,并提出建构“原因者付费制度”这一上位概念。税收属于无因行为,以非连结为原则;非税公课则以连结为原则。税收以满足量能原则为已足,非税公课则还需要有其他之原因。

讲座末尾,蔡茂寅老师与老师、同学们就相关提问进行了充分交流。蔡茂寅老师通过细致的讲解深入浅出地引导同学们思考特别公课背后的法律问题,开拓了同学们的学术视野,对于同学们构建更完整的财税法知识谱系、更牢固地掌握财税法基本原理助益颇丰。本次活动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 | 蔡奇翰

编辑 | 孙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