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W公司老板张某某在怀安县某乡政府以及村委会同意下并通过怀安县土地管理局批准,占用20亩未利用土地同时租赁300亩荒地建厂。2010年5月10日W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矿石加工。原告先后投资3000余万元用于填平荒沟、修建道路、修建宿舍、办公用房、购买机械设备、修建尾矿库等等,各种证照齐全,是当地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选矿企业。

2012年年底,因需要修建京新高速公路,县政府企业拆迁工作组口头通知张某某做好停产停业准备,等待拆迁,历经8年之久,县政府没有给予任何书面拆迁通知、没有给予任何补偿,W公司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20年1月12日,大约有100人来到W公司经营场所,强行将原告的矿库拆除,当日,W公司拨打110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保护,但是没有得到公安机关的回复。

2020年8月20日,原告通过书面方式向公安机关邮寄查处申请,也没有得到回复,无奈之下,原告将怀安县公安局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查处职责,经过怀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查明:2020年1月12日,一群不明身份之人乃是县政府组织的强拆行为,不属于治安案件也不是刑事犯罪安件。张某某认为县政府的上述行为严重违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确认拆除原告矿库的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县政府作为本案的强拆主体,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事实上,被告未能提供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证据材料,故被告所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尾矿库的行政行为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判决:一、确认被告怀安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尾矿库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怀安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法院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后,W公司在律师的代理下,申请了国家赔偿,并且在主办律师多轮的谈判下,获得了3000余万元的赔偿,得到了妥善的解决。